行政复议机关如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更新时间:2019-11-03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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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答: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
答: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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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行为不服,可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垂直领导机关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下述类型:
1. 维持原行政决定;
2. 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决定;
3. 撤销、变更的决定;
4. 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5.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等。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复议机构的设置也分两种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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