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更新时间:2019-11-03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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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是由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应提供的证据及材料不足,而难以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应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还
1.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是由于行政复议申请书不符合要求,或应提供的证据及材料不足,而难以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应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发还行政复议申请人,说明有关情况及问题,要求行政复议申请人在限期内予以补正,然后再申请。
2.发现下列情况,应当告知申请人:(1)不符合申请人资格的,应当更换符合申请人资格的人申请。(2)没有明确被申请人的,应当查明被申请人后再申请。(3)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的,应当补充写明;应当由申请人提供的事实根据没有提供的,应当写明案情事实,补充证据。
3.对于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也就是说,在行政复议受理过程中,有些情况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补救以符合受理要求的。这些做法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意图,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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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申请行政复议,请问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因此,行政复议作为解决官民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但选择好行政复议机关又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讲,一个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时,行政机关会在最后写类似这样的话“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局(委员会、厅、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有这样的注明,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讲,自然是不会找错行政复议机关。但有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写清楚权利救济的途径,更没有写清楚行政复议机关,因此,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对需要行政复议的当事人来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行政复议的规定,希望对需要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