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什么样的决定
更新时间:2014-05-07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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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
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受理阶段,包括申请在内,它以行政机关正式受理为标志告一段落;自受理之后直到作出复议决定,是第二阶段。
行政复议决定须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它体现了行政机关的意志,是行政复议的结果。行政复议决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维持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维持是保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使其继续存在下去。应具备五个条件:1.事实清楚。即所认定的事实客观存在、没有疑义;2.证据确凿。即所提供的证据使反驳不能成立;3.适用依据正确。即不得适用与案件无关和超过有效期限、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4.程序合法。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都规定了实行的方式、步骤和时限,必须按部就班;5.内容适当。即虽然适用依据正确,行政机关仍然要在一定的幅度内适当做出决定。以上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难以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公正性。
二、决定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每个行政机关都应各尽其责,如按时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等,行政机关久拖不办,同样会损害公民、法人的利益,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而被公民、法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必须责令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撤销是取消已经发生的行政行为,表明被撤销的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即无效力。撤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五种情形的,决定撤销;二是行政机关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四、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变更与撤销的区别在于,变更是复议机关直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调整,从而直接参与了对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活动。
五、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确认违法的情况相对少于撤销与变更的情况,主要适用于撤销、变更可以处理的行为以外的其他行政行为,并为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创造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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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机关包括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行为不服,可向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垂直领导机关行为不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下述类型:
1. 维持原行政决定;
2. 要求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决定;
3. 撤销、变更的决定;
4. 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
5. 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等。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 适用依据错误的;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 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我国行政复议机关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在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我国的行政复议机关有两类:一类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复议机构的设置也分两种情况:
(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
(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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