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昆明市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 : 昆政发[1993]86号
[颁布时间] : 1993-5-4
[执行时间] : 1993-6-1 昆明市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研和起草
第三章 审核和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使市政府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进—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昆明市行政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指昆明市人民政府为领导和管理全市各项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公布并在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规定,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参照依据和各级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文件》),指达不到规章的法定要求,但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规章》的一般名称为:规定(暂行规定)、办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的一般名称为:通告、公告、决定、意见(实施意见)等。
第五条 《规章》和《文件》的特征:
(一)《规章》只能由市政府制定和批准后公布;
(二)《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公布,也可经市人民政府批转执行;
(三)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或某—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对管理对象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
(五)由行政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六)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和制发,并按专门的样式和体例要求行文。
第六条 制定《规章》和《文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精神一致,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注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体系的建立,完善法制环境,为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注重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第二章 调研和起草
第七条 《规章》和《文件》的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综合性强、涉及面广的,由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的部门配合,共同起草。[page]
第八条 起草《规章》和《文件》时,起草部门应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尽可能在基本原则和内容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如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在上报草案时,应附说明材料,并提供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
第九条 起草《规章》和《文件》应当注意与国家、省、市相关的行政规章和原有文件的衔接和协调。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上级和别的《规章》和《文件》不相—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规章》草案时专门说明。如果原有的《规章》和《文件》将被起草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或部分代替,必须在上报的规章》草案和说明材料中,指明应予废止的原《规章》名称或停止执行的条款。
第十条 《规章》和《文件》—般应对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执行日期、负责实施和解释的部门等作出规定。
第十—条 《规章》和《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述,每条可以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制定《规章》和《文件》应注意结构严谨、合乎逻辑、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第十二条 《规章》和《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部门应写出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制定的目的,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有关方面的不同意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县区制定《规章》应有计划地进行,并于年底前将第二年度的立法计划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于当年一季度内提出全市的年度立法计划。各部门、各县区应认真按年度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和上报《规章》草案。
第三章 审核和公布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规章》和《文件》的具体审核和协调工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规章》和《文件》的具体审核、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审核《规章》和《文件》的要点:
1、制定的必要性。
2、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
3、是否符合本市的实际需要,所怍出的规定和提出的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
4、涉及有关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内容是否征求过意见。
5、结构是否合理,体例是否规范,规定是否合乎逻辑,表述是否清楚准确。
第十六条 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和《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查后,按市政府办公厅规定的制发程序和要求,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批或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报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和《文件》,经审议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职能部门或各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同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规定上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国务院法制局备案。[page]
第十八条 报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和《文件》,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由市政府法制办说明原因,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另行研究。
第十九条 《规章》和《文件》的发布,采用昆明市人民政府令、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复等形式发布或下发(样式附后)。
第二十条 《规章》和《文件》制发后,除注明密级和内部试行的以外,各县区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公之于众,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令和其他通告类文稿,公开登报和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播放,并印发少量文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规章》和《文件》发布后的贯彻执行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各行政执行部门应负责及时上报执法情况,主动做好《规章》和《文件》的废、改、立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自行制定《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格式
一、政府令
1、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XX号
《XXX规定(办法)》已经X年X月X日市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现予发布,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市长:署名
X年X月X日
2、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X X号
现发布《XXX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X年X月X日起施行)。
市长:署名
X年X月X日
二、政府文件
1、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
昆政发(X X年)X号
关于印发(批转)《XXX规定(办法)》的通知
X X X(受文单位):
《XXX规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批转)执行(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2、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XXX的通告
昆政发(XX年)X号
正文内容
特此通告
X年X月X日
三、政府批复
(一)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复
昆政复(XX年)X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XXX规定(办法、通告)》的批复
X X委(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X X X 规定(办法、通告)》,请以你委(局)名义发布施行。
此复
昆明市人民政府
X年X月X日
备注:属市政府直属工作机构的部门,《X X X规定(办法、通告)同时付印。
(二)属市政府组成部门的有关委(局)接到批复文件后,选择以下格式发文。[page]
1、关于发布《X X X规定(办法)》的通知
XXX(受文单位):
《XXX规定(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以X年X号批复同意,现予发布执行。
(正文内容)
X X委(局)
X年X月X日
2、XXX委(局)
关于X X X的通告
(经市人民政府X年X月X日批复同意)
(正文内容)
特此通告
X年X月X日
备注:属于上级政府和市政府已有明确规定,需发布具体规定(办法)、通告的,各委、局也可选用上述二种格式之一自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