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0-30 23: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法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国家税务总局[颁布文号]:国税发[1994]212号[颁布时间]:1994-9-21

[法规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文号] : 国税发[1994]212号
[颁布时间] : 1994-9-21
[执行时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问题的通知

  最近,不少省,市税务机关来电来函,要求总局对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的税务行政复议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3年11月6日下发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继续有效。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严格依照执行。

  二 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均应设立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复议办公室。

  三 对国家,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分别由其上一级国家,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国家和地方税务局联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

  四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五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构被撤销合并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六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复议中发现属于对方管辖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

  七 在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中,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把复议工作做好。

  八 各地在本通知的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关于税务问题。
可以追究的。。。。。
公司被稽查,法人身患癌症,无力承担罚款
法定代表人不用承担,公司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律师解答动态
如果是农机监理站(或车管所)发的档案,需尽快联系原单位说明情况,申请补办或重新盖章。
张晓鹏律师
张晓鹏律师
23分钟前
你好,是经济纠纷问题还是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32分钟前
可以,配偶去世后,符合条件的遗属可申请抚恤金。
你好,是有法律问题需要帮助和分析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37分钟前
建议先收集交易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然后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公安机关报案。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37分钟前
可以报警,建议先尝试联系亲友确认对方安全。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