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税务的行政复议程序
更新时间:2019-11-01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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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凡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当事人需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应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内在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
凡因税款征纳问题发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当事人需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内在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法定期限60日内在省地税局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请,要求行政复议,省地税局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省地税局在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三、税务行政当事人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收到不予受理裁决之日起向省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行政诉讼,省人民法院接到诉讼状,进行审理应在七日内立案或做出不予受理裁定,当事人可以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四、税务行政当事人在复议决定做出之前可以撤回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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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有哪些
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是指贯穿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活动具有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各方都必须遵循的法定的基本准则。
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自由选择关系,即可以先复议再诉讼,也可以直接诉讼,这取决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选择。但是特殊情况下,必须经过复议方可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