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堂等17户居民为维护住宅采光权不服伊犁地区建设处行政复议决定案

更新时间:2019-11-06 16: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原告:李耀堂、金伯贤等17人,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居民。住该市斯大林街13号住宅楼。代表人:李耀堂,男,汉族,60岁,伊犁检察分院退休干部。代表人:阿不都沙

原告:李耀堂、金伯贤等17人,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居民。住该市斯大林街13号住宅楼。
代表人:李耀堂,男,汉族,60岁,伊犁检察分院退休干部。

代表人:阿不都沙拉木,男,维吾尔族,53岁,伊犁地区检察分院干部。

代表人:鄂春光,男,锡伯族,41岁,伊犁地区检察分院干部。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地区建设处(简称建设处)。 法定代表人:波拉提,处长。

第三人:伊犁地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简称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永昌,总经理。

1995年2月28日,伊犁地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根据伊宁市规划局的批准,在伊宁市斯大林街三巷11号建造7#、8#两幢商品楼,总面积4000平方米。同时批准靠近原告人住宅楼的7#商品楼准建四层,与原告人住宅楼采光间距不得小于1:1.2,但房产公司在7#楼建至4层后,未按批准高度封顶,继续施工至5层,影响了原告人的采光。

伊宁市规划局经过调查,于1995年10月16日作出城罚字第026号《城市建设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房产开发总公司罚款10万元,拆除第五层的处罚。

房产开发总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向被告建设处申请复议,建设处于1995年10月26日作出伊地建城复字(95)第1号《城市规划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该复议决定:一、伊宁市规划局向伊犁地区房产开发总公司核发的“一书两证”及其附件,均属合法;二、撤销伊宁市规划局向地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达的 “停工通知书”和城罚书字第026号《城市建设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三、根据伊宁市3号小区规划要求,在充分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并考虑工程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同时顾及到开发总公司的经济利益,7#商品楼就此五层封顶,并取消女儿墙。李耀堂、金伯贤等17人不服,以该复议决定侵犯了其17户住宅的采光权为由,于1995年10月30日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伊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伊宁市城市规划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关于采光距的规定,伊宁市规划局通盘考虑批准第三人承建两幢商品楼,7#楼为四层,8#楼为六层,将7#楼与原告住宅楼采光间距由1:1.6降低到1:1.2,以此计算7#楼盖四层后与原告住宅楼的采光间距应为14.5米,但实际采光间距仅为13.6米。

对市规划局的规划原告予以认可,而被告伊地建城复字(95)第1号“撤销市规划局停工通知书,处罚决定书和修建五层封顶的复议决定”违反了《伊宁市城市规划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采光间距不得小于1:1.6的规定纵容了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17名原告的房屋相邻采光权。同时被告伊地建城复字(95)第1号复议决定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故原告之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参照《伊宁市城市规划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1月31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伊犁地区建设处伊地建城复字(91)第1号《城市规划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维持伊宁市规划局城罚书字第026号《城市建设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

一审宣判后,建设处和开发总公司对判决不服,向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建设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理由:(一)开发总公司所建商品楼7号楼为六层楼,是经规划局批准的,因此是合法的;(二)建设处的“复议决定”明确7号楼由六层改为五层,并取消“女儿墙 ”,已经照顾了周围居民的采光。

开发总公司上诉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其理由为:(一)7号楼建至五层有合法的批准手续;(二)7号商品楼建至五-六层,并不影响周围居民的采光。17户居民答辩称:按批准手续,7号商品楼只能建成四层,但开发总公司擅自超高建筑,严重侵害了被上诉人的住宅采光权,因此该建筑应予以拆除,排除障碍。

伊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开发总公司在取得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手续后,仅考虑本公司的经济利益,不按批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对7号商品楼进行超高建筑,侵害了被上诉人李耀堂等的民事权益,不仅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而且构成了民事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开发总公司应该承担违反行政法规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规划局对开发总公司给予一定行政处罚是应当的。但其处罚决定显失公正。

建设处的“复议决定”认定开发总公司将7号楼建成六层与规划局给开发总公司办理的“建筑用地红线说明书”的内容一致,并不违反规划要求,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但建设处考虑本市发展总的规划、发展趋势和对国有土地的充分利用,在其“复议决定”中明确允许开发总公司建7号楼至五层封顶,是适宜的。

李耀堂等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开发总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他们的采光权,并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合法,应给予支持。但从7号楼的超高部分所影响部分相邻住户采光的客观情况看,开发总公司只应对部分住户即一层楼的住户给予经济补偿,要求该公司对17户均承担民事责任不符合事实和情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5月30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伊宁市人民法院(1995)伊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撤销建设处伊地建城复字(95)第1号《城市规划案件复议决定书》的第二条撤销罚款部分;

二、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1995)伊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中关于撤销建设处伊地建城复字(95)第1号《城市规划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第一、三条部分;

三、维持建设处伊地建城复字(95)第1号《城市规划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第三条,即7号楼建至5层封顶、并取消“女儿墙”;

四、维持伊宁市人民法院(1996)伊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第二项中维持规划局城罚书字第026号《城市建设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10万元处罚部分;

五、撤销伊宁市人民法院(1996)伊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的第二项中维持规划局城罚书字第026号《城市建设规划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拆除建筑一层的处罚部分;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page]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行政复议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953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买衣服有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途径: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
在闲鱼买东西被骗了钱还能回来吗?
你好,有没有对方信息,有的话,可以直接起诉
你好私人老板没签合同因拒绝加班被开除不给结算工资可不可以仲裁
针对此情况,你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投诉较为简便,但效果可能有限;劳动仲裁程序相对复杂,但裁决具有法律效力,能更好保障你的权益。
邮政外包人员,端午节没有加班费,还要上班合法吗
不合法。若公司未支付加班费,可先与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若问题仍未解决,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户口本是要我自己的还是户主的
在涉及法律事务时,户口本的使用情况因具体需求而异。如办理结婚登记、房产过户等,通常需要提供户主页以证明家庭关系;而办理身份证、护照等个人事务时,则主要提供个人页
被人恶意注销账号
恶意注销他人账号可能涉嫌侵犯他人财产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可能需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接受行政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