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更新时间:2019-11-0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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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听证书记员: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二、宣布听证纪律: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听证主持人:

  一、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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