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

更新时间:2019-11-01 16:2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期,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这些行政争议能否有效解决,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和政府的形象。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工作机制。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全国每年平均通过行政复议解决8万多起行政争议,其中80%能够做到“案结事了”。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已成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行政矛盾的主要渠道。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作用,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我国现行的复议制度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才能依职权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乃至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因此,行政复议渠道畅通与否,不仅关系着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还影响着行政复议职能的有效发挥。笔者认为,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类:

  一是搞好行政复议宣传。复议机构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用专项宣传、专栏、法律咨询、案例评析等措施,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复议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行政复议制度,能够在遭遇行政争议的时候,习惯于运用行政复议的方式来表达利益诉求。

  二是搞好行政复议接待。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要正确认识复议接待的重要性,将复议接待视为行政复议的基础性工作,打造有特色的复议品牌。复议工作人员也要树立正确的接待意识,掌握科学的接待方法,巧妙运用接待艺术,尊重、理解、信任申请人,在当事人和复议机构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充分了解案情,为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打下坚实基础。

  三是建立复议联动机制。复议机构要与信访部门、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外商投诉办公室、行政效能投诉办公室和法律援助热线等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和具体的案件移送机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时通过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既可避免当事人因采用其他非法律手段而延误复议期限,同时也能缓解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

  四是依法受理复议案件。复议机构作为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承办机构,要依法积极履行复议职责,积极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不得以案情复杂、影响深远、难以妥善处理为借口,找理由拒绝受理。对于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或者直接受理,对拒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page]

  二、完善行政协调机制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我们设定了和解、调解等复议协调机制,但多数机制只是有简单、笼统的条文规定,没有具体、可行的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在工作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行政复议接待机制。复议接待是行政复议的重要环节,承担着重要的化解稳定职能。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接待人员要积极负责的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在尽量避免矛盾激化的前提下,使问题得到缓解或者缓冲,给当事人一个思考的空间或合理的预期。实践证明,许多申请人申请复议,就是因为憋着一口气,只要接待人员掌握正确的接待方法,使申请人的怨气得以疏散,行政争议就能顺利解决,即便不能立刻解决,接待人员所进行的初期化解工作,也为办案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协调各方矛盾,最终妥善解决行政争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完善行政复议核查、听证、讨论机制。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办案人员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基础。因此,在案件审理初期,办案人员应当想尽一些办法查明案情。如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认申请人或第三人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以增加对案件真实信息的了解和掌握;对于重大、复杂案件,还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以便尽快查明案情。对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可实行当场质证。理不辩不明,事不辩不清,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不予采纳;对于办案人员有意见分歧的重大、复杂案件,应由复议机构集体讨论确定办理意见或解决方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法院、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家共同参与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是完善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机制。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上,要将主要精力从案件调查转移到协调解决行政争议上来。如果被申请人有错,就鼓励、督促被申请人主动撤销或纠正具体行政行为,积极争取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有错,就劝告其接受现实,不要再到处告状。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能够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从心理上能够接受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主动撤回复议申请,只要其撤回申请的行为不会损害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准予其撤回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复议机构就应当主动出击,积极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化解双方的矛盾,增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互相理解和信任,妥善解决行政争议。

  三、提高行政复议能力[page]

  行政复议机构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行政复议机关的窗口和招牌。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和能力的高低,影响着复议机关的权威和形象。为此,我市积极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定期组织行政复议人员培训和考核。笔者认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除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法律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外,还应着重提高如下三种能力:

  一是提高理解分析能力。该能力主要体现在两个环节:其一是在案件受理环节,复议工作人员在接待申请人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审阅材料、言谈交流等方式,深入了解申请人的诉求,并在此基础上,分析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真实目的。以企业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为例,接待人员应当摸清申请人的意图是确有不当之处,还是走法律程序,故意拖延支付工伤保险费用的时间;其二是在案件审理环节,复议工作人员应当通过查阅材料、实地核实、听证、质证等方式,抓住案件争议点,找准案件切入点,把握案件平衡点,为顺利解决行政争议奠定基础。

  二是提高综合协调能力。该能力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复议当事人各方利益的权衡和分配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归根到底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是根本利益的冲突,只是个别利益的冲突。只要利益分配得当,不严重损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这种争议是可以协调解决的。因此,复议工作人员要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各方需求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抓住行政争议的焦点,把握案件处理的大局,协调当事人各方在自己现有利益的基础上做出些许让步,对各方利益进行小范围的微调或重新分配,最终使当事人各方都能够接受,形成共识或达成一致意见。

  三是提高解释说服能力。该能力主要体现在行政复议决定送达上。送达复议决定书不只是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这么简单,还应当说服当事人,使其在心理上真正接受行政复议决定,主动履行复议决定。那么,如何才能使申请人真正接受复议决定呢?首先,在复议接待时,就主动向申请人介绍复议制度,使其真正了解行政复议的目的、程序以及复议决定的意义;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工作人员要与当事人各方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当事人各方的心理及情绪变化,综合考虑分析当事人在知晓复议决定时可能出现的各种反应,为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做好充分准备;最后,在复议决定送达时,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使申请人理解维持被申请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接受复议决定,使被申请人接受撤销或确认违法决定的理由、目的和意义,不产生抵触情绪,从而达到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page]

  四、确保行政复议质量

  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关系着复议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行政复议的生命。只有获得群众的更多信任,行政复议解决矛盾纠纷的作用才能真正发挥。而要赢得信任,就需要通过提高复议质量,通过一件件高质量的行政复议案件来赢得公信力。因此,复议机关要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千方百计地提高办案质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是严格进行程序审查。公正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原则。法律公正的含义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与保障,如果没有程序公正,那实体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复议机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首先要确保该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然后才能对实体内容进行审查。

  二是严格进行实体审查。复议机构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确保执法程序无误后,积极采用实地核实、听证、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大调查核实力度,最大程度的探求案件真相,最大限度的实现实体公正。

  三是切实保障复议办案人员的权益。办案人员在承办复议案件的过程中,其办案思路和意见倾向除要受到法律、法规、政策及职业道德的约束外,还有可能会受到来自社会各界、部分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影响。这种影响对个别案件而言,可能不会改变案件的复议结果;但会对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和方式产生细微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复议机关应当通过提拔重用、轮岗等方式,加大办案人员的流动性,并适当调整办案人员的待遇,消除办案人员的后顾之忧,为办案人员依法办理复议案件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五、强化行政复议监督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级复议机关对下级复议机关有业务上的指导权和监督权。下级复议机关应当接受上级复议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上级复议机关应当监督下级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确保其合法有效。

  一是完善复议监督制度。上级复议机关应当落实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制度,完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完善复议案件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复议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确保能够及时掌握下级复议机关的工作动态,了解和掌握真实的复议工作数据和资料,以便于对下级复议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是加大复议考核力度。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从青岛市的考核情况来看,几年来,依法行政在全市考核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而行政复议在依法行政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由于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考核是促进工作的一种有效方式,加大考核力度有利于提高工作积极性,提升工作质量,在全市掀起一股争先创优的良性竞争氛围。[page]

  三是严格落实复议责任。各级复议机关应当建立监察机关和复议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涉及行政复议的相关案件。对被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出现的打击报复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决定、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干预行政复议等违法违纪行为,复议机构要及时向监察机关反映,监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党纪政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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