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申请的,请按下列格式书写:
1、文书名称。
2、申请人(是公民的,写明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电话;是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地址、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有代理人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
3、被申请人(你认为损害你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名称,要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
4、行政复议请求(比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处理行为,请求依法赔偿等)。
5、事实和理由(这是申请书最重要的部分,要将能够说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不公正以及给你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证据等都实事求是地摆出来)。
6、行政复议机关名称(如向市政府申请,可写“此致杭州市人民政府”)。
7、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8、申请日期。
(二)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接待工作人员当场用“口头申请记录”纸记录: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2、复议请求。
3、主要事实和理由。
4、被复议的机关。
5、发生的时间记录完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
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由申请人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经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能够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应当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2)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3)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1、《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行政复议最主要的方式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其实行政复议决定并不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最终裁决,仍应受到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