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调解范围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08-2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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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对下级或者政府对所属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监督和纠错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行政复议调解范围有哪些?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行政复议调解被正式纳入了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结束了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行政复议调解范围有哪些。

  一、行政复议调解范围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复议调解范围有哪些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条例》所规定的调解并不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复议机关的调解才能进行。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另一种是复议机关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这里的自愿不仅是指双方自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而且包括自愿履行调解结果。此外调解还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

  2.调解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规范的行政复议调解书。首先,内容须完整。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其次,形式要规范。调解书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调解未果或一方反悔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经过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行政复议调解范围有哪些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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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中受理范围有哪些
行政复议申请应满足法定条件。操作包括:1. 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2.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申请材料;3. 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人;4. 如受理,进行深入调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涵盖多类案件。包括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许可证变更、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等。具体处理方式:收集相关证据,撰写复议申请书,向复议机关提交申请,等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包括行政处罚等。具体如:对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不服;对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不服;对许可证等证书变更撤销不服;对确认自然资源权属决定不服。可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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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咨询法律问题具体是什么,双方有没有进行调解,可以诉讼
你好,想咨询的问题是什么,民事案件可以法院诉讼后调解,具体讲一下
你好,你是咨询什么事情的,可以具体描述,双方有没有协商调解
你好,是咨询什么民事案件,稍后给你咨询解答你好,这边是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
说一下你的详细情况,我可以给你提供正确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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