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务院法制办将采取措施,对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与省部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关系依法加以规范。
办案程序规范,是行政复议工作规范的核心。行政复议办案是依申请而启动的裁判性活动,不同于政府立法和行政执法工作,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的行政层级监督活动。
首先是理顺行政复议机构与被申请人的关系。目前,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这样一种值得注意的倾向:在行政争议引发信访、行政诉讼时,被访、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高度重视,又批示、又督办,甚至接访或者出庭应诉,这是值得称道的。但是,当行政争议引起行政复议时,被复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则无动于衷、不闻不问,既不按期答辩,也不依法举证,甚至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对其违法、不当的行为迁就照顾。有的政府法制机构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摆正自身位置,不善于通过配合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办案来争取领导对政府法制工作的支持,反而热衷于为被申请人充当“说客”,替有关职能部门“摆平”。这样下去,不仅行政复议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无法保障,而且也容易使矛盾纠纷积累和上移。
其次是认真把好行政复议办案的事实关、法律关、裁决关、善后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应注意按照“重视现场调查、不唯书面材料”的原则,不轻信当事人的单方陈述,不搞闭门办案,确保“事实查得清”;对于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应注意按照“以我为主、兼听各方”的原则,不依赖被申请人的一方解释,广泛征求立法机构、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法律用得准”;对涉案实体利益的处分,应注意按照“坚持原则、灵活处理”的原则,在分清是非的前提下,结合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工作失误的决心和能力,引导双方当事人寻求化解争议的最佳方式,确保“裁决效果好”;对于裁决执行中的后续事宜,应注意按照“裁前制定预案、裁后加强督办”的原则,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消灭在萌芽阶段,确保“案结事能了”。
三是正确用好和解、调解手段。一方面,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对于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尝试在立案受理环节以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另一方面,应严格遵守和解、调解的法定条件,避免违法和解、调解或者强迫和解、调解。此外,还需积极探索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积极为实施“大调解”积累有益经验。[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