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学内部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及其职能的总称。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在学校发展与管理中居于至关重要的位置。为此,通过立法,对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将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有利于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有利于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
《教育法》第三十条第1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这样,学校的举办者有权利也有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从当前情况看,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规定,国家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是以校长职责、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校内管理体制之一。在中小学校长负责制中,校长是学校管理的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集体为学校的决策者,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聘任校长,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不论实行哪一种管理体制,校长都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都应坚持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学校中的保证、监督和政治核心作用。
现代学校管理强调的是民主治校、全员管理。为此,《教育法》第三十条第3款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活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通过多种方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现代教育的民主、科学精神,有利于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学校管理中的随意性和独断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