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与其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2019-11-25 23:5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行依法治教,使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法律依据目前,指导我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不断加强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行依法治教,使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逐步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法律依据

  目前,指导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法律、法规条文,大致可分为两大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它们是学校教师管理的法律指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国务院、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制定的一大批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管理中小学教师的经常性工作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影响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的宪法及法律

  宪法中与中小学教师管理有关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二章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第三章第八十九条及第一百零七条。宪法中的条款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根本性指导条款。

  宪法第八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内容(略),确立了我国教育的管理体制。原则上规定了教师的聘用和教育业务的指导由县或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具体管理,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权限。

  宪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九条是在处理教师管理的案件中运用得最广泛的。这几条规定了教师的自由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均受法律保护,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些方面得到充分保障,教师才能安教乐教。

  宪法第四十七条一方面充分肯定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又对各级教育管理机关的职责进行了原则规定。

  在宪法之下,我国其它许多法律与中小学教师管理亦有密切关系。如《民法通则》、《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国家赔偿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二)影响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的教育法律及法规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等十多项有关教育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考核资格证书试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教育行政规章。地方权力机关及行政机关也制定了一大批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可以说,我国以《教育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教师管理工作已有法可依。

  我国以法律形式规范的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①教师的法律地位(见《教师法》第三条),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教师地位的专业性和神圣性。②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规定了教师资格的分类和适用、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罚则等诸多方面。③教师职务制度。《教育法》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对教师职务的划分、任职条件、教师职务的管理和评审机构进行了规定。这是学校人事管理的重要制度。④教师聘任制度。《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应逐步实行聘任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任用教师应以双方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不得随便解除合同。⑤教师考核制度。这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见《教师法》第二十三条)。⑥教师奖惩制度。《教师法》第七章明确规定了对教师的奖励制度,对唤起公众和政府的尊师重教意识,具有重大意义。在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教师的惩罚也作了相关规定。⑦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从提高民族整体素质的高度,要求把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作为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见《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和《教师法》第十八条)。⑧教师工资和福利制度(见《教师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家教委关于〈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中的有关条款)。《教师法》和其它法规还对教师公费医疗制度、离退休制度、病假制度、女教职工产假制度、探亲假制度、教职工福利补助制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page]

  二、我国中小学教师争取合法权益的三种主要途径

  宪法、法律的条款及教育法律、法规成为我国学校管理者依法管理中小学教师的指导性方针。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些法律条文又规定了每一个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并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了制裁的依据。

  从一般意义上讲,我国中小学教师争取合法权益主要通过三种途径:(1)诉讼途径,却司法救济途径。 《教育法》和《教师法》都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诉讼救济途径。(2)行政途径,即行政救济途径。《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了教师申诉制度的行政救济方式。(3 )其他途径,主要是本组织或机构内部或者民间途径。

  现阶段,我国中小学教师争取合法权益的上述三大途径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教师申诉制度。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法定的主管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见《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此条规定结束了我国教师以往的只能向信访部门或行政监察等部门的非诉讼中的“申诉”的现实,将教师申诉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无疑为教师各种受损的合法权利的恢复与补救提供了法理支持。申诉的范围:一般包括下列三种情况:教师对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对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侵犯其教师法所规定的合法权益的,都可以提出申诉。

  2.教育行政复议。对教师而言,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请求给予补救,由受理的教育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教育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的法律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是其理论依据。教育行政复议是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解决教育行政纠纷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机关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教育行政复议机关对于教师提出的复议申请,必须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或裁决。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中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对教育行政处罚不服的;对教育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对不作为违法;对违法设定义务不服的;对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对侵犯了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教师都可以申请复议。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在接到教师的申请后,应对教师的资格和申请复议的条件进行审查,给予答复,以便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使教师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补救。[page]

  3.教育行政诉讼。对教师来说,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师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审理作出判决,给予教师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教育行政诉讼具有主管恒定、诉权专属、标的确指、被告举证、不得调解等特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中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自主权的;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教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教师的起诉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参照”规章,进行公开审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作出判决,强制执行

  4.教育行政赔偿。对教师而言,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依照《国家赔偿法》由国家给予赔偿。教育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为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侵权损害发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侵权行为源于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违法行政。教育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律责任,其赔偿主体是国家。

  依据《国家赔偿法》,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中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是:侵犯教师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教师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教师人身自由的行为;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欧打等暴力行为造成教师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侵犯教师财产的违法行政行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对财产采取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违法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一旦出现上述侵犯教师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违法行为,教师可向教育行政机关递交“行政赔偿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请求行政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要对之进行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应与请求权人进行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赔偿协议书”,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按协议书中的规定给予赔偿。[page]

  总之,依据法律的方法进行中小学教师管理,反映了管理的民主性特点,保证管理活动顺利展开。这种法律的调节功能,将使我国中小学教师管理活动既保持稳定,又不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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