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11-19 14: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沪财库[2009]34号颁布时间:2009-8-12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各市级主管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补充规程的通知

  沪财库[2009]34号

  颁布时间:2009-8-12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市级主管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理顺政府采购操作环节,简化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对部分政府采购操作流程进行明确和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标变更为非公开招标

  (一)货物、服务、信息工程项目

  对于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货物、服务项目,或须向建设部门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之外的信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因发生《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流标、废标情形,按《关于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运行管理的通知》(沪财库[2007]18号)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评审,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则由市财政局出具《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后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2.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提出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

  在上述两种经市财政局同意依法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情况下,第二次公开招标,仍发生流标、废标的,可由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将该项目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非公开招标具体方式确定应对照《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适用条件进行选择。

  3.专家评审认为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若预算单位未提出重新公开招标要求的,则由市财政局出具《告知单》通知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由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

  (二)申请支付程序

  对于上述项目,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支付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替代《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款项支付流程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库[2008]48号,简称“48号文”)中规定的“对于按规定须采用公开招标改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1.市财政局同意该项目重新组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

  2.第2次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以及开标材料或评审意见等。

  上述材料若预算单位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若预算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公开招标公告以及开标材料或评审意见另需由采购代理机构盖章。[page]

  (三)建设工程项目

  对于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工程项目公开招标过程中,因发生“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程项目是指向建设部门备案手续的工程。

  二、提前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规定

  预算单位在预算批复前,需提前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提前采购申请,并承诺若预算未批复,该项目的款项由预算单位自行承担。

  (二)市财政局审核后,开具《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告知审核结果。

  (三)预算单位凭《政府采购审批情况告知单》中标明的提前实施采购项目编号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采购需求。

  (四)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就批复预算通过“政府采购支付系统”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若预算单位已垫付资金的,款项支付至预算单位,若预算单位未垫付资金的,款项支付至供应商。

  三、延长项目采购年限的有关规定

  对于物业管理、高架道路养护维护、信息系统维护、绿化养护、指令性基础测绘的政府采购项目,若预算单位需要采取多年一并采购的,原则上采取一次采购三年享用,分年签订合同。每年结束后预算单位应对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工作进行考核,并在相同采购任务的条件下与供应商就服务价格进行协商以取得更优惠的价格,次年签订的采购合同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第一次采购确定的合同价格。如年度考核未通过或项目内容及价格变动较大的(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应重新采购。上述条件应在采购文件与采购合同协议中明确。

  对于一次招标、分年签订的项目合同,若该项目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第二年及以后合同签订时可不再由采购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但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申请付款时,必须出具第一年有采购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合同复印件。

  四、进口产品采购的特殊规定

  预算单位采购进口产品,应按《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6号)及《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49号)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对于预算单位一次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进口机电产品的,如属于集中采购范围,可在向市财政局申请进口产品采购审核时,一并申请采购形式变更。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预算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业务认定范围中包括国际招标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国际招标程序进行采购。[page]

  五、市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的项目采购

  对于市政府驻外地办事处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可由预算单位委托当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采购。

  六、网上供货审批事项

  根据市财政局自7月1日起执行的《上海市政府采购协议采购网上供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协议供货的产品,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中标产品范围之外的产品。因特殊原因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预算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财政局核准,由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另行组织采购。

  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款项支付的说明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库[2008]49号),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资金时,应当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文件、采购合同和产品报关单等材料,以确保所采购的产品规格、数量、金额等与审批或采购文件规定的一致,否则不予支付。市级预算单位在向市财政局申请支付进口产品采购资金时,应严格按照沪财库〔2008〕49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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