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情形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9-11-19 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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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释义】关于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情形的规定,全条共一款,规定采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释义】关于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情形的规定,全条共一款,规定采购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所谓询价方式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货比三家,它是一种相对简单而又快速的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询价采购有以下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邀请报价的供应商数量应至少有三家;二是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不得更改的报价。按照本条的规定,询价方式采购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化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这就是说,对于采购现成的而并非按采购人要求的特定规格特别或提供的标准化货物,货源丰富且价格变化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实践中,政府采购业务很多是通过询价采购方式实施的,但对询价方式采购的操作却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比如有的采购人对物色拟询价的供应商工作不重视,没有把好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关;有的没有规范的询价记录,更难以拿出一份完整的、能够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采购档案;有的仅仅是局限于通过比较供应商口头所报价格的高低就作出采购决定,根本没有进行综合性的评审;还有的事后不公示中标供应商的优势所在及确定过程,缺乏透明度。这些都很容易被有些人钻空子,以至于产生种种舞弊行为,既损害了政府的形象,也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所以必须要严格加以规范。

  为此本法第四十条具体规定了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程序。依照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时,就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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