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诚信库该不该建

更新时间:2014-08-27 15: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为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登记制度及诚信记录库的地区已不鲜见。有观点认为,建立供应商诚信记录库,并将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前置条件,是变相地设置门槛,画地为...

  【导读】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为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登记制度及诚信记录库的地区已不鲜见。有观点认为,建立供应商诚信记录库,并将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前置条件,是变相地设置门槛,画地为牢,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那么,这种观点站得住脚吗?

  三种不同看法

  归纳来看,围绕供应商登记制度制定及诚信记录库能否建、如何建等问题,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看法。

  观点一:应该建。其主要理由:一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需要。建立诚信记录库是对现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行为规则的细化和充实,是对供应商监督手段的进一步创新。二是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秩序的需要。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直至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可促进供应商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三是有利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管水平和提高执行效率。

  观点二:不能建。其主要理由:一是建设供应商诚信记录库,缺乏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上位法支撑。比如,某省拟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网上完成信息登记手续,未登记的,供应商可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登记手续,但必须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完成登记手续。这种规定将供应商是否入库作为参与投标的前置条件,相当于给供应商投标设置了前置审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能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如果供应商就此规定对财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财政部门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违背依法行政的原则。二是于理不符。实际工作中,在一些地区,尤其是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设立的供应商诚信记录库中,利用其所拥有的甚至独占的资源优势,通过规定和设置入库的基本条件、申请方式,设立供应商申请注册受理、审核入库程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有的实行会员制,以申请购买CA证书,要缴纳会员费或变相缴纳费用(如保证金、押金),有的允许信息管理系统运营商开展广告业务,或明或暗要求入库供应商在其平台上打广告,作为部门和单位牟利自肥的手段、套利的工具和盈利的平台。三是制定供应商登记制度和建设供应商诚信库不是加强监管的唯一途径和手段。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强化对违法违规监管、加大惩处力度等方式,达到强化监管的目的。四是信用记录评级的权威性、专业性受到质疑。五是不符合三中全会作出的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即凡是依靠市场机制能够带来较高效率和效益,并且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都要交给市场,政府和社会组织都不要干预,把注重事前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督。

  观点三:可以建。其主要理由:供应商诚信建设是市场诚信的主体,不仅直接关系其自身形象和利益,而且关系整个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供应商为公众提供各类物质和精神文化产品,一旦出现诚信危机,就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并严重损害社会诚信环境。推进诚信建设,关键是切实加强诚信主体建设,营造整个社会重诚信、讲诚信的良好环境,因此,应把供应商诚信库建设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之中,建立供应商信用征集系统和失信惩戒机制,尤其是供应商在参与招标、合同履行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记录,打分评级,充分发挥其对失信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但应把握监管目的、手段与市场要素自由流动的平衡,不能将入库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和评标时加分扣分的依据,更不能将其作为政府介入微观市场活动、增加管理权限的筹码。

  实现横向与纵向对接

  我国已进入名副其实的信用经济时代,信用消费遍及日常生活的每个角落,供应商诚信记录就是其参与投标竞争时信誉的证明或“身份证”。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主体之间活动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各种失信行为频繁曝光,政府采购领域也不能独善其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道德为支撑,以产权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政府采购诚信建设是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政府采购法》将诚实信用原则这样一个原本属于道德领域中的基本概念引入法律领域,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所适用的主体范围及违背原则之行为的诉讼后果等具体适用问题尚未明晰,呈空洞化状态。通常意义而言,诚信原则包括行为意义和实质意义两方面。因此,建立供应诚信记录库本无可厚非,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

  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商务诚信管理主体是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管理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活动,但是否与此相关的行政监管部门都要分散建库,还是建立统一诚信体系、统一监管主体、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建立企业诚信制度,其主管部门应是工商管理部门,这也是三中全会明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之一。目前,我国包括政府采购在内诚信建设尚缺乏全国统一的运作机制,缺少一个统一、系统、综合的信用评定制度,评定呈现多头并举、信息零散的局面,甚至出现评定结果自相矛盾的状况。表面上看,多个部门都在管,似乎实现了全面综合治理,而实际上造成了资源浪费,并出现了治理真空。因此,笔者认为,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在商务诚信构建中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要做好横向对接与纵向对接。

  纵向对接,是指供应商诚信记录库与财政部门规划建设中的供应商库的对接,由于此项工作内容要求、指标较为简单、统一,较易实现。横向对接,是指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及个人信息的征集、整理、披露、使用、咨询及管理等活动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要进一步研究、厘清相关部门的各自边界、职责。财政部门诚信记录制度要与企业及个人信息信用进行传递共享,建立一个较为顺畅的沟通和交换机制,不宜各部门、各行业、各省各搞各的,形成新的条块分割。要打破部门行业之间的信息封锁,破除信息孤岛现象,以利于统一市场体系的形成。此项工作由于信息采集口径、内容不一致,有差异,需要在共性指标的基础上,增设个性、差异化要求。尤其在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采集上,要注意横向衔接,做到不重不漏,无缝对接。

  商务诚信建设,离不开道德的自律,但他律也不可或缺。要着力构建和完善“守信得益,失信必罚”的制度体系,通过扎紧诚信法律制度的“篱笆”,让商务活动主体不敢冒失信的风险,堵住商务失信的漏洞。同时,商务经营活动的参与个体要严格自律,恪守商务诚信的基本理念,坚守商务诚信的底线。如果每一个参与者都从内心认同商务诚信理念并自觉践行,整个社会商务经营就会呈现出良性发展态势,全社会的商务诚信建设就具备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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