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快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因此,分析采购过程中供应商的种种不良行为,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这些问题的发生,从而为创造良好的采购环境奠定基础。
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准入资格。
为了得到采购方的青睐和认可,有很多供应商采用各种不正当的方法,以骗取准入资格,进入供应商库。有的供应商在招标和谈判中提供虚假情况,串通、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得认证资格;有的供应商则在采购的前期过程中向有关采购人员、评审专家、竞争性谈判竞价和询价小组成员等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以获得采购标的等相关信息,或直接获得采购项目。
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中标。
供应商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得成功,采用商业贿赂、提供虚假材料,围标、串标等不正当手段,拉拢腐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谋求中标或成交,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环境。这不仅损害了其他供应商的利益,也使自身的信誉度大打折扣。
不按照合同进行生产。
供应商在获得采购合同之后,为了经济、物质等各种利益,一些供应商未依照规定办事,造成了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有些供应商擅自更改图纸和技术质量标准,随意改变生产工艺;有些供应商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用半成品、残次品以冒充成品;有些供应商因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延误交货期;有些供应商发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功能缺陷,但是因心存侥幸或者不以为然而隐瞒不报;有的供应商利用验收人员不懂技术等因素,以次充好、变更内部设备。
不按投标时的承诺履行合同。
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采取各种手段,对采购单位工作不予配合或消极配合。有些供应商在中标或洽谈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物资采购机构按时签订合同;一些供应商则在采购招标中标和签署合同之后,不按双方约定履行采购合同,同时对待采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也采取不配合态度;一些供应商在报价过程中,有意加大生产成本提供虚假凭证资料、牟取暴利;还有一些供应商在采购合同生效期间,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
供应商售后服务不到位。
不按照中标合同书上的规定,履行应当的义务。或者投资钻营,利用制度缺陷服务不到家,或者擅自降低服务质量和水平。或者由于此次中标是“一锤子”买卖,短时间不再与采购方打交道,当采购方遇到采购货物质量售后等其他问题时,采取回避、推托、冷漠或置之不理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