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在旅店住宿期间不幸发生惨案。渝北区法院依法判决,旅店经营者赔偿受害者家属损失。
2008年的一天,外省司机周伟在我市某机动车交易市场内一招待所住宿。深夜,周被闯入房间的歹徒杀死;歹徒逃脱。案发后,死者周伟的妻儿、父亲将该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招待所经营者陈华,以及机动车交易市场公司聘用安保单位告上法院,要求三者对周伟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39万余元。
渝北区法院审理认为,陈华作为招待所经营者,其经营场所未取得特业许可,未配备具有安保资格的人员从事安保,未安装监控设备,对周的遇害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周伟的亲属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予以支持;本案中,周之死是由第三人犯罪行为造成,招待所的经营者在从事住宿经营活动中存在软件和硬件方面的不足,有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交易市场公司以其聘用安保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招待所经营者陈华补充赔偿三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62000余元。
渝北法院 王婷婷
(编辑: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