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对游客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6-02-0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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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旅游服务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旅游服务时负有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的权利。

  案例

  2009年7月13日,周某与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旅游内容为日照二日游。2009年7月18日,周某跟随旅游团到达日照后,徐州市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日照金太阳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当地导游服务。

  按照合同约定,当日下午的旅游活动是到日照第三海滨浴场游玩。在前往海滨浴场前,导游向旅行团告知了海水浴不在服务范围内,属于自费项目,发生了意外后果自负,包括了周某在内的17位游客在提示上签了字。因第三海滨浴场没有停车位,导游将旅游团带到了日照太公岛浴场。周某在下海游泳时发生意外,经日照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7月27日死亡。

  事故发生时,日照太公岛浴场正处于维修阶段,太公岛海水浴场游客须知以及友情提示中均有该浴场“停止营业,海上无任何防护措施,严禁游客下海游泳冲浪”等内容。

  周某家人因与旅行社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遂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徐州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周某家人丧葬费3166.7元、死亡赔偿金822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95374,。7元;二、徐州圣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周某父亲与儿子被扶养人生活费17537.3元与23675.4元。

  解读

  旅游服务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提供旅游服务时负有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旅游者在接受旅游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的权利。旅游服务者、旅游辅助服务者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但要求旅游服务、旅游辅助服务者提供的旅游项目要安全,而且要求旅游服务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旅游者受到伤害时能够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

  本案中,旅游服务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擅自改变旅行线路,将周某等带到太公岛浴场游玩,由于该浴场出于停业状态,没有任何防护设施,也没有救生员等其他救助条件,以致发生周某溺水死亡的事故,显然侵害了周某在内的全体旅游者的安全保障权利,对周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又因为当地旅行社是接受被告委托提供导游服务,当地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周某溺水死亡,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由于受害人周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下海游泳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识,特别在浴场树立禁止游泳的警告牌的情况下,更不应该再贸然下海游泳,受害人周某明知该浴场禁止下海游泳,仍然不顾危险,下海游泳,将自己置于高度危险中,对自己的溺水死亡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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