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理解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物权法》业已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一部民事基本法律,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维护和交易安全的保护

  《物权法》业已颁布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一部民事基本法律,与人民的生活密切相关。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维护和交易安全的保护,该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实质审查、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等作了一定的规定。《物权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明确了登记机构应对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但对于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的性质及标准、赔偿费用的来源等未予明确,“须待将来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时再行作出具体的规定”。 但,不动产登记法的制订及颁布仍遥不知期。

  目前,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为国土、房管、林业、农业等行政机关。《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无疑将对这些登记机关产生重大影响,相关的诉讼及赔偿纠纷也将会随之增多。本文从一宗典型案例入手,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谈谈对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理解和适用。

  一、一宗《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最大的国家赔偿案

  1995年5月,百胜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百胜公司”)向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下称“财务公司”)贷款870万元,月利率9.08‰。百胜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深圳上梅林的厂房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证号:深房地字第0059524号)抵押给财务公司,并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下称“市国土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贷款期限届满后,百胜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1996年1月,财务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百胜公司的另一债权人深圳发展银行向深圳中院申请该公司破产,使百胜公司的债务纠纷案件全部转入破产程序。财务公司遂持抵押贷款合同等资料,向法院申请了优先受偿权。但谁料又一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嘉宾路支行向深圳中院提出,财务公司不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理由是百胜公司抵押给财务公司的房地产,早在1982年8月就已经抵押给了该银行!

  经过审查,深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认定百胜公司拥有的上述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在持有“深房地字第0059524号”房地产权证之前,已持有“深房地字第0080978号”房地产权证,并已将该证所记载的同一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了中国农业银行嘉宾路支行,该抵押事项合法有效;而第0059524号房地产权证系重复办证,不符合法定条件,从而导致据此形成的抵押事项无效,财务公司所申报的870万元债权为无抵押债权。之后,深圳中院还裁定:百胜公司破产案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破产程序。财务公司870万元的债权眼看着就要打水漂![page]

  1998年6月,心有不甘的财务公司对市国土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市国土局为同一房地产重复发证、重复抵押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因该违法行为而给其造成的870万元贷款本金和290多万元利息的损失。

  深圳中院经过慎重考虑后予以立案,并决定分案受理:先审理行政诉讼案,再审理行政赔偿案。

  1999年5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市国土局在百胜公司仅提交“建筑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而未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竣工验收证”,且未经法定公告程序的情况下,为百胜公司颁发第0059524号房地产权证的行为不合法;建立在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基础上的抵押登记手续亦不合法;且该房地产权证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在此之前已经设立了抵押权,属重复抵押。判决撤销市国土局颁发的第0059524号房地产权证,以及百胜公司以该房地产权证向财务公司贷款的抵押登记手续。一审判决后,市国土局未上诉。

  1999年底,行政赔偿案开庭审理。2000年11月,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市国土局违法为百胜公司办理房地产权证和抵押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财务公司的经济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赔偿原告870万元贷款本金的损失,但对贷款利息未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1年9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该判决书在认定市国土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后,详细阐述了赔偿理由:“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法律凭证……正是由于这一合法的权利证书为本案的抵押贷款奠定了法律基础,加之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抵押登记行为,为贷款的如期偿还提供了法律保障,上诉人财务公司正是基于这种对法律的信任才将870万元贷款贷给百胜公司。在当时的情形下,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偿还,财务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能够依法得到保障的。然而,由于百胜公司的不当行为和规划国土局的违法抵押登记行为两个因素,致使财务公司的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百胜公司已被生效的判决宣告破产,财务公司对该项民事权利已经穷尽了通过民事程序实现的途径和可能性,即百胜公司已不可能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那么,作为致使财务公司贷款无法收回的损失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规划国土局违法办理房地产证和抵押登记行为,也就是说,规划国土局与财务公司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同时,该判决以国家赔偿法只确定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为由,认为利息属于“预期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page]

  因市国土局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2003年,深圳中院决定冻结市国土局相关账户,予以强制执行,并将870万元的赔偿款从市国土局的账户上划转到财务公司。据了解,该案系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判决并实际执行的金额最高的一宗国家赔偿案。

  二、设立登记机构赔偿制度的理论及现实依据

  在理论及实践中,即便对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查得多么严格,也只能尽量使登记权利与实际权利相符,而不可能完全避免错误登记的出现。在出现登记的错误或瑕疵而善意第三人又据此与登记权利人发生交易取得权利后,由于登记公信力的实施及《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而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则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损害。虽然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以侵权为由向不法之登记权利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但因种种原因其损失未必能得到弥补或得到完全弥补。由于真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登记公信力利益选择的结果,“是为保护动的安全所做的牺牲,因而不应将其视为与该事件有关之个人责任,而应视为制度本身之责任。” 故应由国家进行赔偿。采取登记公信力的德国、瑞士、我国台湾皆规定了国家赔偿制度。

  在上述国家赔偿一案中,财务公司不知道或不应知道百胜公司的第0059524号房地产权系重复发证,存在有权利瑕疵。其基于对市国土局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及相应不动产登记薄的信赖,方将870万元贷款贷给百胜公司,而最后却因市国土局的登记错误等原因而遭受巨额损失。法院最终判决市国土局承担赔偿责任,也正是出于维护登记公信力和保护善意第三人信赖利益的考量。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对于登记错误所导致的责任后果,法律或没有规定或规定得很模糊。如《土地登记规则》第71条只规定在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或者漏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但对于登记错误造成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则没有提及。《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也仅仅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和行政责任,并未规定民事责任。而现实中,“登记的错误时常发生,有关当事人也因此蒙受损失甚至损失惨重,但登记机关从不承担责任。” 此观点虽然有些绝对,但却很能反映现状。如郑州市发生的一则真实案例:由于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查登记中存在的过失,致使一骗子持伪造的房产证“卖”出了一套他人的二手房,受害人在损失12万元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该房管局行政审查违法并承担赔偿该损失的过错责任。法院最后判决该房管局审查行为违法,但不负责受害人12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page]

  有学者对这种登记机构对其错误登记不承担责任的现象进行了抨击,认为其很不妥当:第一,登记机关不能仅仅只享有收费的权利,而不对错误登记的后果负任何责任,必须要使登记部门在享有一定利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责任,以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第二,登记机关对登记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利于加强登记机关的职责,促使其认真审查登记的内容,力求使登记的内容可靠;第三,如果因为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的严重过错甚至与他人相互勾结、恶意串通,造成交易当事人损害,而登记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受害人是极不公平的。 该评论从法理和现实情况细述了登记机关应对其错误登记的后果承担责任的理由,可谓切中其弊。

  笔者认为,根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登记是以国家的公信力为不动产的交易提供法律基础的行为,如果登记发生错误,也就是交易基础发生了错误。错误的法律基础,将不会发生当事人期待的法律后果并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如果登记的错误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则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既是确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要求,也是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 正是由于确立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两部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也吸收了该两部学者建议稿的意见,在第21条中明确规定了登记机构赔偿制度。

  三、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

  欲研究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须先确定该赔偿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赔偿责任;而欲明确赔偿责任的性质,须先确定不动产登记行为之性质。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又与登记机构的管理体制密切相关。由于我国统一登记机构的性质、设置等管理体制尚未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本文仅以目前登记机构为国土、房管等行政机关的视角,来探讨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及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于我国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其是民事行为。理由主要是:不动产登记是民法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之一,德、日等国皆把不动产登记法作为民法不动产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即便登记部门为行政机关,但其在履行职务中的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仍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即有规定等。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其是行政行为。理由主要是:办理登记的部门皆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目前规范不动产登记的行政规章都是将登记作为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并赋予了其审查权;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地位并不平等。[page]

  笔者认为,应将不动产登记行为区分为当事人的登记申请行为和登记机关的审查登记行为。前者属于当事人的物权设定行为,当属于民事行为;而后者则属于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登记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职权行为,当属于行政行为。此处所指的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主要是由于登记机关在履行审查职责中存在违法失职行为所应承担的后果,故该责任应是行政赔偿责任。当事人在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后,可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也可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直接申请国家赔偿。

  (二)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物权法》第21条及国家赔偿法有关理论,笔者认为,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应有以下四个方面:

  1、不动产登记记载存在错误

  登记的错误主要包括:(1)错登。如将甲之不动产登记为乙;将在建工程登记为已竣工建筑;不动产的性质、位置、名称、面积有误等。(2)漏登。如一不动产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登记机关却未将此抵押事实记载于登记簿等。(3)错误注销。如甲取得乙不动产的抵押权后,乙持虚假的抵押权终止证明使甲的抵押权被注销等。

  2、登记机关在登记中存在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不能仅仅理解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而应作广义上的扩大解释,即违法不仅包括违反有关实体法,还包括违反有关程序法;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违反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如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力不得滥用原则和尽合理注意原则等。

  在前述财务公司诉深圳市国土局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中,市国土局不仅存在实体违法行为,即重复办证和重复办理房地产抵押;还存在有程序违法行为,即在百胜公司仅提交“建筑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而未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竣工验收证”,且未经法定公告程序的情况下,为百胜公司颁发房地产权证,违反了有关房地产登记的程序性规定。

  需要研究的是,是否应将登记机关存在过错作为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要件。在《物权法》中,没有对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也认为,对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不明确,“须待将来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时再行作出具体的规定”。 而在两部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中,都曾将登记机关主观上存在过错作为要件之一。 且草案的拟订人还进一步解释说“国家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如登记机关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 “此处所说的过失是指重大过失,即因登记机关的疏忽、不负责任而造成登记错误并使当事人蒙受损失。如果因为一般的甚至是轻微的过失而发生登记错误,不应该使登记机关承担责任。”[page]

  笔者认为,以登记机关主观上具有过错作为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首先,我国的国家赔偿法采用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而非过错原则。如《国家赔偿法》第2条即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而所谓“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赔偿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标准,而不问侵权公务人员过错的有无。” 据以上分析,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则其应属违法责任而非过错责任。其次,根据《物权法》第12条,在登记机关在对不动产登记进行审查时,实行的应当是实质审查。 既然登记机关享有较大实质审查权并收取较高费用,则其就应当对登记记载的正确性承担责任,只要登记之权利与真实之权利不符并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应以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要件。细览其他实行实质审查制的国家或地区,也并不以登记机关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为要件。 最后,过错实为一主观心理状态,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登记过程中,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且过失是重大还是一般或轻微,在实践上很难判断。毫无疑问,采用过错责任,必然会增大受害人的举证难度,限制其求偿权利;同时,还很有可能因此而导致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流于形式。由于上述三方面的原因,笔者主张,还是不以登记机关存在过错为其承担责任的要件为好。

  3、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了损害

  《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是“给他人造成损害”。

  这里的他人应当理解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指登记的权利人;而利害关系人,则仅指与错误登记的物权状态有利害关系的人,这些人基本上包括已经与权利人有确定的法律关系而即将取得登记的权利,和因错误登记其正当权利被侵夺的人。”

  以一案例说明之:一房屋为甲乙共同所有,但房管部门却将所有权人仅登记为甲,丙因信赖此登记记载而与甲发生交易,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以其权利被侵犯而起诉,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撤销房管部门颁发给丙的房屋所有权证。 本案中,甲为登记之权利人,是当事人;乙因房管部门的错误登记致使其房屋共有权被侵犯,是利害关系人;丙因信赖登记记载(虽然与事实不符)而与甲进行交易,但刚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又被撤销,亦为利害关系人。在前述财务公司诉深圳市国土局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中,财务公司因信赖登记记载而向百胜公司发放贷款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第0059524号房地产权证被认定为无效而遭受损害,也应当认定为利害关系人。[page]

  这里的“损害”应当作两方面理解:一是指财产的损害而非人身的损害,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登记记载的错误而受到了财产上的损失。如果是当事人在登记过程中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则不在此列。二是指直接的损害而不包括间接的损害(包括精神损害),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因登记记载的错误而使自己的财产遭受了减少或消灭,而不包括在登记无错误时据以交易可能获取的收益受损的情况。如在前述财务公司诉深圳市国土局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案中,财务公司870万元的贷款本金为直接损失,而290多万元的利息则为预期收益,属间接损失。

  4、登记记载错误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民法理论上,因果关系是客观事物之间的前因后果的关联性。一现象的出现,如是由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则此两现象之间就为因果关系。但国家赔偿法中因果关系与民法中的有所不同,“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国家机关与受害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只要国家机关违背了对权利人所承担的特定义务并因此导致其损害,且权利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受偿的,我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据此,只要登记机关在登记中存在违法行为,违背了应承担的实质审查的义务,造成了登记记载的错误,且登记之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因此而受到损害,我们就可以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主要是受害人存在过错,即便登记记载存在错误并且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受到了损害,登记机关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但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应由登记机关负举证责任。 譬如浙江某地发生的一案例:某厂房为甲乙丙丁四人共有,甲乙伪造丙丁的身份证件和签字等虚假证明材料将该厂房所有权人变更为某企业,后以该企业名义与第三人戊签订了厂房买卖协议。丙丁得知后,即委托律师向戊发出律师函,告知该厂房实为四人共有,甲乙系无权处分,丙丁不同意转让该厂房,要求戊不要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但戊对此却置之不理,仍然依约向甲乙支付厂房转让款,同时在当地土管部门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并取得了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后丙丁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撤销戊取得的该厂房的土地使用权。 本案中,虽然登记记载存在错误,但受害人戊在明知登记之权利人不正确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主观上存在过错,故即便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判决撤销而受到损害,但登记机关也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登记机构的赔偿标准及赔偿费用来源[page]

  《物权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没有予以明确;对于赔偿费用的来源,更没有进行规定。而该两问题对于登记机构赔偿制度能否有效实施又至为重要。笔者试从理论并结合现实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各大方之家。

  (一)登记机构的赔偿标准问题

  从世界各国行政赔偿的立法规定来看,赔偿标准大致有三种:

  1、惩罚性标准。即侵权主体不仅要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的费用,还要赔偿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惩罚性费用,赔偿费用一般高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2、补偿性标准。即侵权主体的赔偿费用应当能够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费用只具有补偿性,一般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相当。

  3、抚慰性标准。侵权主体的赔偿费用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仅仅是对损失作象征性的抚慰,赔偿费用往往低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我国在制订《国家赔偿法》时,“考虑到我国经济尚不发达,财力有限,承担充分赔偿的能力不够”,因而“我国行政赔偿采用的主要是抚慰性标准”。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采取补偿性标准的有之,如前述深圳市国土局被判向财务公司赔偿870万元的直接损失;但更多的是还是采取抚慰性标准。 具体到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在现实中有些甚至连抚慰性的标准都难达到。登记机关的赔偿额极为有限,甚至只是“退回登记费”; 更有甚者,干脆不予赔偿。

  笔者认为,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采取抚慰性标准有欠妥当。首先,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之所以主要采用抚慰性标准,是因为我国当时的经济比较落后,财力有限,难以对受害人进行充分的赔偿,只能以保障公民、法人的生活和生存的需要为限。但我们注意到,《国家赔偿法》颁布于1994年,十余年后的今天,我国的经济已经突飞猛进到一个新的水平,有了进一步增加赔偿额度的基础和可能。其次,不动产尤其是房屋与公民生活休戚相关,一旦因登记机关登记记载的错误而遭受损害,则该损害往往是巨大的。如在前述“房管局出错不用赔”案例中,受害人积蓄多年的12万的血汗钱因房管局的过错而被骗,给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以至于精神几近失常。 抚慰性的赔偿标准实难给受害人带来真正的“抚慰”效果。最后,登记机关收取的登记费用往往很高, 综合起来,这实在是一笔不菲的收入,但采取抚慰性的赔偿标准却使登记机关承担的责任过小,这是典型的权责不一致。故笔者主张,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应采取补偿性标准为宜。[page]

  但如采取补偿性的赔偿标准,将不可避免地带来下一个问题:登记机关的赔偿费用来源问题如何解决?

  (二)登记机构赔偿费用的来源问题

  不动产的价值一般都较高,登记机关如果承担赔偿责任,则该金额一般不会是小数字,尤其是在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采取补偿性标准的情况下,其赔偿金额将可能动辄数十万甚至上千万。如前述深圳市国土局因自己的违法登记行为被判向财务公司支付870万元的巨额赔偿,该案号称是自《国家赔偿法》1995年实施以来实际执行金额最高的国家赔偿案。

  那么,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费用的资金一般从何而来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9条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6条进一步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赔偿费用的资金应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但现实中又是怎样的情况呢?

  先举一实例:上世纪90年代末,在成都市21个县级以上财政中,除了成都市和金牛区将赔偿金列入了财政预算外,其余19个区县均未将赔偿金列入财政预算。 见叶而知秋。非独成都如斯,全国相当多地方都没有将赔偿费用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在经济落后、财政紧张的地方更是如此。曾有官员声称:“现在财政那么紧张,哪里有钱赔给个人,在工资都发不起的情况下,不可能列一笔赔偿费。” 赔偿费用来源之窘迫可见一斑。

  在实际操作中,赔偿费用的来源大都来自各赔偿机关的预算外资金。曾有一课题组对四川某地已作出行政赔偿的几十起案件做过调查,发现只有两起案件的赔偿费用来自财政预算,其余96%的案件和70%的赔偿费都来自各赔偿单位掌握的预算外资金。 在前述深圳市国土局赔偿案中,那870万元的赔偿金也是法院在判决生效一年后强行从市国土局的预算外帐户上划拨的。其原因主要是赔偿单位因害怕被追究责任而不敢向财政申请核拨赔偿金。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随着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建立及深化,国家将逐步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以后用预算外资金支付赔偿费用将会越来越难。 如果赔偿费用的来源问题解决不好,则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也就难以得到落实。

  让我们不妨用比较法的方法,看看其他国家或地区是怎样解决登记机关赔偿费用来源问题的。在德国和瑞士,登记机关专门设立登记赔偿基金,用于对登记错误的赔偿。 在我国台湾,地政机关将其所收登记费的10%作为登记储金,专用于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我国不妨也借鉴之,提取登记费之一部分作为专项赔偿基金,专款用于对登记错误的赔偿。在一些地方,已经或计划实施该种方法以解决赔偿费用的问题。[page]

  此外,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迅猛发展,不少行业已开始引入保险来转移责任。如在参与不动产登记审查的公证行业,中国公证员协会即为全国的公证机构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证责任险,以转移或减轻因公证错误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也有部分国家开始在国家赔偿领域引入保险形式解决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一旦发生侵权损害,即由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如美国的部分州。 我国的登记机关亦不妨借鉴之,提取专项赔偿基金的一部分向保险公司投保登记责任险,在因登记错误引起赔偿责任时,可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申领赔偿金。

  当然,根据《物权法》第21条,登记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向有责任的第三方如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登记申请人、分担审查职能而公证有误的公证部门等进行追偿。如果该赔偿责任系登记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则登记机构亦可向该工作人员追偿。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61672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登记机构允许私人抵押登记
办理抵押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然后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以房屋抵押为例: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
登记机构应 登记不动产
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是明确不动产权属的重要依据,凡涉及不动产交易,切记及时办理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在哪机构登记?
1、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2、卖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买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等。4、等着去拿新房产证。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
物权法司法解释
登记社保机构在哪里登记
公司办理社保登记的步骤: 1、公司向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户; 2、在社保经办机构填写社保申报表两份并加盖公章,提交相关材料; 3、社保经办机构审查后,符合
现在登记机构不配合过户登记。但没有在登记机构那解除,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如何买法院拍卖的房子? 首先,拍卖的房屋产权要清晰,过户不会有任何问题;  其次,拍卖的价格比较合理,如一些房屋的起拍价仅为市场价的七成至八成,超过起拍价就可成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看起组织机构代码证类别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
你好:建议咨询相关部门
我买了一门优秀的星球课程。但是第三天退款的时候打开了优秀的星球小程序,想退款。
平台是可以退费的,但是一切都要讲规则,不能说不学了,就全额退款,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购买之前,还是需要考虑,避免造成双方不必要的麻烦,购买时客服人员就会和介绍,
如何举报骗取国家拆迁补偿
当事人如果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和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沟通,沟通不成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当然还可以起诉。
我丈夫从监狱回来已经一年了!我想我没有感觉!但他不同意!我该怎么办?
你好,如果一方想要单方面地提起离婚,对方不同意的话,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只要向法院证明他们两个人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达到了不可挽回的程度。这种
快手买车被骗了怎么办?
你好,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况
临夏改造房屋诉讼流程如何规定
对于房改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提起,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提交举证材料,符合立案的要求的,法律才会立案,准予立案的,法院将起诉副本、相关材料送达
醉驾,惠州惠阳新圩镇凌晨四点半醉驾骑摩托车碰到路边违停的大卡车摔伤了住了俩天院?
你好,需要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如果有保险的话,建议报警通过保险公司赔付
北海改造房屋诉讼流程有哪些
发生房屋产权纠纷进行诉讼的流程是:当事人携身份证件、房产证件、起诉状等材料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应备好证据资料,由法院送达开
延平区房产纠纷律师:如何有效处理
房地产纠纷处理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