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刍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沿革关于诚信原则,古今中外,无一个统一的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诚信原则的

  刍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运用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基本内容与历史沿革

  关于诚信原则,古今中外,无一个统一的概念。

  在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理论界对诚信原则的研究甚少,一些有影响的民法教科书等学术著作中也鲜有提及。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后,这方面情况才有所改变。但对于诚信原则的概念和判断是诚信的标准,学者们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主张以“善意”为判断标准的,有主张以“公平”为标准的,还有人主张应以诚实和信用本身为标准。

  笔者认为,诚信原则的精髓或者关键在于“善意”,无论是“诚实”还是“信用”,均是以此作为出发点的。“诚实”和“信用”只是“善意”的要求在某些方面的具体表述。如果从更加抽象的意义上讲。诚信原则可以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管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应符合“善意”的要求,对于诚信原则,不能仅就字面去理解,不能仅看作是“诚实”与“信用”这两个方面的要求,而应把它看作是“诚实”、“信用”与“善意”等几个方面要素的有机组合。

  因为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达成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诚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一原则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点是“诚信要求”,即民事活动中的任何一方必须本着善意进行民事活动,任何恶意的即以损害对方或社会利益为代价获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为都违反了诚信原则。违反这一要求,尽管不违反任何法律条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恶意方败诉,以求达到个体公正。这一原则的内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确定性,但它又是强制性原则,可以调整任何民事活动的任何阶段,以补充具体法条与合同条款之不足。

  所谓善意,笔者以为主要是指进行民事活动的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给予对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以必要的考虑和保护,应当通过正当的途径与方式去实现正当的目的,对必要的和正当的掌握,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情况,交易的通常习惯,社会道德允许的范围及法律和契约具体规定等加以确定。而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由应根据诚实、信用及善意三个方面的要素予以确定。

  1、设立民事权利义务时,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隐瞒重大情节。2、在民事权利义务设定以后,应恪守信用,严格依照法律或合同行事,并尊重社会的道德和交易规则,给予对方、他人及社会的利益以必要的考虑和保护,不得规避法律和滥用权利。[page]

  二、诚信原则的作用及其在审判上的运用

  诚实与信用,原本是存在于商品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其上升为法律原则以后,则兼具了倡导与强制两种属性:一方面它要求、鼓励和提倡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讲求诚实、信用和善意;另一方面,它又给予当事人的民事活动以强制性的约束,直接对当事人所作行为的后果产生影响,因此,诚信原则既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遵循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之一。

  诚信原则的作用以及它在审判上的运用方式,主要表现在以下儿个方面:

  (一)弥补法律不足

  诚信原则本身所具有的弹性条款的特点决定了它可以起到弥补实现行法律之不足的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1、现有法律对某种民事关系的调整未作具体的规定的,可根据诚信原则来调整此类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2、法律虽有规定,但含糊不清或相互冲突,以致难以适用的,一方面可以基于诚信原则来探寻该法律规定的具体含义,正确地把握法律条文的内涵;另一方面也可直接以诚信原则作为依据,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有效,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3、法律规范无效时,用以调整某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是各不相同的,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相抵触者为无效。如人民法院认为某种法律规范与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又没有其他法律规范可适用的,法院可以避开该法律规范,直接适用诚信原则处理案件。4、法律规定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或狭窄的,可依所依据诚信原则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限制或扩大解释,以利于案件的解决。

  (二)解释或补充合同

  合同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通常,应根据合同的文字表述确定合同的内容,因为该文字表述直接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然而在某些情形下,也会出现合同的文字表述不能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的情况,如表述失误、传达失误、文字表述含混不清。在这些情况下,可依照诚信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或能够推断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行为对合同进行解释,解释合同,主要是为了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所以,在解释时,可不必拘泥于合同的文字表述。

  还有一类情况是:当事

  人所订合同过于简单,以致在履行中发生了争议。这时,可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对合同作相应补充,以便合同的履行。

  诚信原则对合同的解释的补充作用,至少可以体现在以下具体事项上:一是设定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这些义务,多是法律或合同规定以外而又与诚信原则有联系的义务,例如,根据诚信的要求,在买卖人逾期提货时,出卖人应妥善地保管货物。二是指导合同履行时间的确定。例如,提前履行或未定期限的履行,应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等。三是指导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合同中未定履行地点或所定地点不明确的债务人对实际履行地点的确定,应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应考虑在该地履行于债权人是否方便,是否符合于债权人的利益。四是指导合同履行方式的确定,当事人对履行方式的选择,也有一个是符合于诚信原则的问题。例如,某债务人将所欠的×××元钱归还给债权人7岁的女儿,而债权人不在家,后债权人称只收到了×××元,双方为缺少的×××元发生了争执。若依诚信原则来衡量,债务人选择的这种履行方式显然是不当的,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其应会缺少的×××元承担责任。[page]

  (三)判断民事行为的效力

  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原则上为无效的或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对某些违反诚信原则的无效或可变更的民事行为已作了具体规定。对于法律未作具体规定的一些情况,则可根据诚信原则来判断某一民事行为的效力,这里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某一权利的任使是否构成了权利的滥用行为。

  凡权利的先例,均应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过一定的范围的权利行使。即为权利监用。有的学者认为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就是我国民法禁止权利滥用的具体表述。

  权利滥用的特点在于权利的行使超出了一定范围,而某一权利的内容及其界限,不仅应根据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具体的规定),更应根据该权利产生的依据,构成的要素及诚信原则的要求等确定,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不给民事权利划出一个大致的范围,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行使的方式,可由当事人通过合意等形式自行确定。这种确定无疑是千变万化的,法律的具体规定不能也无法将其统统包括和涵盖。因此,在判断某一权利的先例是否超越了界限时,具有很大灵活性的诚信原则比超法律的具体规定来有更大的优势。更何况诚信原则是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当遵循的重大原则之一。至于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虽应承认该条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内容,但也应看到该条并非我国民法对禁止权利滥用的完整表述。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诚信原则,第五条规定的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保护原则,也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组成部分。公共利益原则,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受保护原则和诚信原则,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用于禁止权利滥用时,它们可以有以下的分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包括破裂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滥用权利行为,主要可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进行处理,而对于损害对方当事人和第三者利益的滥用权利行为,则可视滥用的个体情况分别或共同适用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予以处理。凡滥用权利的行为,均可根据上述三原则中的有权得出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

  (四)、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诚信原则对民事权利义务的调整方面,也有广泛的作用。不仅可以用之调整债权债务关系,还可以用之调整所有权关系和其他物权关系(如相邻关系等)。诚信原则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调整作用,当前至少可在以下三个方面得到明显的发挥:

  1、替代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内广泛采用的一个原则。其主要内容为: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情况在发生重大变化(这种变化的发生必须是当事人不可能预见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以后,如果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将会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通常认为,情势变更原则起源于诚信原则。[page]

  我国法律已经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项的规定“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当有上述情形出现,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但不能认为该两项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全表述。因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之一,并非合同无法履行,而且是如继续履行将对一方产生重大不利。即使是第五项有表述,但是那是口袋条款,很难实施,因此完全有必要根据诚信原则来判断。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确有必要在法律中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近年来,由于国家价格体制和有关政策的重大变化,市场经济的确立,致使许多合同因价格的突变而失去履行的基础,不少合同当事人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果继续履行,将随重大不利,或者亏损,或者倒闭;如果要变更或解除合同,对方又不同意。这些情况,严重阻碍了经济的正常运转,也给法院的审判带来了难题。正是基于此,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根据诚信原则来补充情势变更原则的做法很有必要。笔者认为,对引起确需按情势变更原则来处理的民事、经济纠纷,可根据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和其他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调解给付的标准,或终止合同的效力。

  2、设立缔约上的附随义务。我国法律已经对缔约上的过失责任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因缔约上的过失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是大量存在的。例如,某单位与外商已基本洽谈好一引进项目,双方约定某日正式签约,后某单位因故取消了该引进项目,但未及时通知外商,致使外商滞留数日。外商便以某单位在缔约中有过失为由,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实际上,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因违反缔约上的附随义务而应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的案件。

  缔约上的附随义务,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法律无规定的,则可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推定其存在。一般认为,这些义务包括:重要等次的告知义务。即当事人负有将有关可能影响合同成立的重要情况告诉给对方的义务。避免错误陈述的义务。即在缔约中,当事人不仅应告知对方有关情况,还应保证所告知的情况是正确的,是能够与事实相符合的。物品瘕疵的告知义务,如机器设备应如何使用,也应告知对方。不得随意反悔的义务,即双方一旦开始缔约谈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谈判,对作出的许诺应当信守,否则应对他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承担责任。遵守要约与承诺规则的义务,如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不得撤回要约,不得就同一特定物再向他人发出要约,遵守要约中提出的各种条件等。

[page]

  当事人对于上述义务的违反,可认为其具有缔约上的过失。对缔约上的过失行为进行处理时,应区别两种不同的情形:契约已成立时,受损害一方可要求取消合同,确认合同无效,也可要求赔偿损失。契约未成立时,可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根据我国现有立法情况,对缔约上的过失的处理,可将诚信原则和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为依据。

  3、设定合同结束后的随附义务。一般来说,合同结束后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了。但若从社会和有关各方的利益考虑,还应为合同结束后的当事人设定一些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是一些必要的告知义务。例如:在承包、代理、聘用等合同结束后,发包人、被代理人、聘用人应将终止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有关各方(主要是以前与其有业务来往的公民、法人等),以免有关各方因承包人、代理人、被聘人可能继续以原来名义活动而受到损失。近年来报刊上的一些声明,不少即属于此类。

  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不仅作为法治经济而存在,它也是一种道德经济,在市场活动中不仅形成了一系列日趋完整的法律规则,同样也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本是在商业习惯中形成的市场经济中商人之间进行交易所遵循的道德准则。在现代商品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法律观念也随之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权利本位,社会本位逐渐取代义务本位、个人本位等思潮,诚信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也逐渐提高,甚至被奉为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虽然中国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很少适用,也不承认以判例作为法律渊源来扩展和丰富诚实信用原则,这与诚实信用原则本身的特性和内在需要判例来将其具体化的要求不相适应。尤其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诚信原则反映了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被确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为民法理论增添了崭新的内容,历经了漫长的岁月,艰难的过程,而愈显弥坚。因此,重视诚信原则,加强该原则作用的发挥,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page]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物权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9901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哪些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你好,要如何进行集体劳动诉讼有什么规定这个问题,我搜集了一些资料,愿采纳 一、劳动纠纷案件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不服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起诉 二、起诉必须符合
诚实信用原则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原则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合同纠纷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仅要全面的,实际的履行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包括哪些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诚信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
给他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交警事故责任认定
企业突然降薪,是否违法
如果降职降薪没有任何理由,不是出于违法公司规章制度或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等原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我通过微信转账购买对方迟迟不发货,我该怎么办?
网络购物可以从以下方式进行维权:一,直接在线把信息及时删除或是修改掉;二,直接把信息搜索到后,在不同的平台进行投诉或是举报;三,更换自己的相关帐号,手机号,卡号
西双版纳法律咨询怎么收费
你好,要看当地政策
朝阳找律所咨询一般怎么收费
法律分析:收费标准与所在地区有关,一般为100~300元/小时。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这个要和律师协商,一般都是协商制
恩施征收该怎么算赔偿
你好,一般是需要给予赔偿的,但具体赔偿多少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咨询下开颅后多久做鉴定结果,现在还在医院。是出院前鉴定还是出院后鉴定。
伤残鉴定是出院后做。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关于出院后多久做伤残鉴定法律并没有做相关规定,一般来说,职工、用人单位应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