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赔偿责任分析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赔偿责任分析[摘要]本文从考察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入手,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并重点分析了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赔偿责任分析

  [摘 要]本文从考察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入手,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并重点分析了我国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立法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社会功能 善意占有 恶意占有 赔偿责任

  一、占有制度的历史考察

  欧陆民法上的占有制度历经二千年而不衰,融合了罗马法的possessio与日尔曼法的Gewere,并成文于各国的民法典之中。要深刻地理解占有制度及其精神内涵还是要先历史地考察两种占有制度。

  (一)、 占有的渊源

  罗马法的中的占有,是对物事实上的支配、领管状态的一种保护。在早期的罗马法中占有与所有权并无明显的区别。①占有没有从所有权中脱离出来,但在占有与可据以占有的权利(本权),尤其是所有权相冲突时,大法官往往在权利确定之前会发布暂时维护占有现状的命令。从而逐渐形成了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观念,也就形成了占有法律制度。罗马法中的占有以占有诉权为中心,而不涉及到真实的权利。占有人是否为真实的权利人在所不问,不是占有要解决的问题,而是物的权利的各项制度要解决的问题。占有的机能只在于保护占有的现实状态以维护社会和平与秩序。罗马法学家Ulpian说:所有权与占有非属相同,窃贼亦为占有人。②此种占有的概念为欧陆民法中取得占有须具有的二个要件,一为物的领管,即体素,一为占有的意思,即心素,两者丧失其一,占有即消灭。此种占有的意思,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事实上的意思。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上的占有即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选限制行为能力人也是可以适用的,因其保护的只是事实上的占有状态。

  日尔曼法中的占有与罗马法中占有是明显不同的,主要表现在它与所有权没有严格区分。Gewere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是一种权利。这是因为日尔曼土地上的权利不容易确定,须要藉占有状态来表彰权利,以占有来推定某种权利的存在。③

  日尔曼法上的占有,不仅解决占有本身的问题也解决占有实际权利的归属问题。通说认为,罗马法的占有制度以咱有诉权为中心,而日尔曼法上的占有以权利推定为中心,其作用在于确保交易安全。因此,现代占有制度中的占有诉权与权利推定与善意取得分别来自于罗马法与日尔曼法。

  (二)占有的社会机能

  目前,通说认为占有制度具有三种社会功能:保护功能、继续功能和公示功能。这三种功能都是基于一种认识,占有的背后通常都存在某种特定的权利,尤其是所有权。占有是对物事实上的占有的保护,以维护社会平和与秩序,这是占有制度的基本功能。所谓继续功能即是占有人对其占有物有继续使用的利益。而公示功能就是表彰本权的功能。通常情况下,占有和本权是一致的,也正是由于这种概然性的考虑,法律赋予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使本权的保护更趋简单,保护了财产静的安全。以占有为动产的公示方式建立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了财产动的安全。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就是该功能的直接体现。[page]

  占有的上述社会功能,使占有具有了能体现民法的公平与正义观念的品质。例如,对无权占有人中的善意占有人的保护以及即时取得制度,公平解决了善意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矛盾,发扬了民法作为私法所包含的公平与诚信观念。占有保护现实的财产占有关系,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占有制度、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一起构成了民法上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它注重于对事实的保护,而非权利的保护。权利推定可以使占有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这样十分有利于稳定现实的占有关系,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现代社会人和财产的关系呈现出紧张化的趋势,稳定占有关系的意义更为重大。它对市场上的善意一方因公开的交易行为取得的利益进行保护,这有利于保护交易主体的安全感,可以促进交易效率的提高。

  二、从占有的社会功能看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

  根据占有人在占有物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同,可以将占有人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不知或不应知其无权占有而为无怀疑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占有的无权利有怀疑仍进行的占有。虽然,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都为无权占有人,但将两者进行区分的实益,除了适用即时取得制度和时效制度的不同,对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不同外,还有因占有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不同重要一项。④从此种种可以看出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受保护的范围是不同的 。⑤保护善意占有人不是鼓励无权占有,而是稳定社会的物权占有关系,当所有权与权利主体相分离时,仍能使物处于保护和利用状态,减少了无权状态可以稳定经济秩序。而对于恶意占有人来说,其无权占有状态是建立在对本权人的一种侵犯式的主观心理状态之上的,明知其为他人之物而人为占有,这是法律所不欲鼓励的,有违公平与正义观念。这也无怪乎恶意占有要受到有异于善意占有人的保护了。这也主要是从占有的社会功能与法律观念正义的考虑出发的。

  对于恶意占有与善意占有有区别的保护,最重要体现在对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责任规定上。我国的几个物权法草案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善意占有人因占有物灭失或毁损,对于物的权利人仅在其灭失或毁损所受利益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而在关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的条文中却规定,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恶意占有人应向物的权利人赔偿全部损失。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孳息。如果孳息因过错而毁损灭失,则应当返还其价金。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在因毁损灭失所受的利益范围内负赔偿责任的,而恶意占有人却需负全部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的赔偿额,不仅包括占有物的价值,也应包括物的权利人因物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所失利益。恶意占有人取得占有时物的价值与权利人请求返还时的价值不同的依较高时的价值决定。占有物第三人损害时,第三人的赔偿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予以补足。⑥显然可见,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是大大轻于恶意占有人的 。这一精神在各国民法中得到了贯彻和体现。[page]

  三、从比较法角度看我国关于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责任的规定

  (一)各国关于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规定

  善意占有人在其所受到的利益范围内对占有物负赔偿责任是由于善意占有人既已相信物为己有。也当然不可预见自己应负什么责任,应使其依不当得利的原则,将受益额悉数返还回复占有物人。如令其负全部赔偿之义务,未免过于苛刻。故以《德国民法典》第989条,把占有物的灭失毁损解释为一切不能回复的情形。例如,将占有物卖给善意第三人,致使所有人不能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时,这时原占有人应将其得到的价金返还于所有人即可。

  《日本民法典》第191条前段也规定:占有物因归责于占有 人的事由而毁损或灭失时…善意占有人在因灭失毁损而受到利益的限度内,负赔偿义务。但是,无所有意思的占有人,虽系善意,应予以全部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95条也规定:善意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占有物灭失毁损者,对于回复请求权人,仅以因灭失或毁损所受到的利益为限,负赔偿之责。在这里。占有人系指自主占有人,不包括他主占有人。⑦这在关于恶意占有人的责任的条款中也可以看出,“恶意占有人,或无所有意思之占有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占有物毁损或灭失,对于回复请求权人,负全部赔偿之责。”

  我国的几个物权法草案中都有关于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责任的规定,例如,社科院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第425条和第427条,中国人民大学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566条和568条,法工委草案建议稿的293条和294条。社科院的草案中规定,“善意占有人因占有物灭失或毁损,对于物的权利人,仅在其灭失或者毁损所受的利益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人大草案第566条规定,“善意占有人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仅在占有物因毁损、灭失所受利益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法工委草案的第293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综观各国的民法典有我国的几个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责任规定,其中我国的物权法草案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关于此赔偿责任的发生规定有“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的限制,而几个建议稿中都没有相关规定。第二,建议稿中没有区分自主占有于他主占有的责任,在其他的立法例中却有把他主占有等同于恶意占有人的地位赋予其赔偿责任。以下将从这两方面来分析我国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page]

  (二) 问题分析

  1、关于是否区分善意占有人的可归责事由问题

  对于以上所提出的第一个要区关于是否分善意占有人的可归责事由问题,梁教授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解释中说,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既然限制在其因毁损、灭失所搜的利益范围内,则造成毁损、灭失的原因在所不问。无论是否可归责于占有人,只须其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受有利益,即应在所受利益范围内对权利人承担责任。虽然占有人被推定为所有权人,对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其因正常使用所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可占有人毕竟不是法律上的真正所有人,如造成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占有人应对物的权利人予以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法律为了减轻善意占有人的责任,在确定善意占有人的责任时规定,善意占有人在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受有利益时,才对物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其未受到利益,则不需赔偿。这里的赔偿责任范围是已经明确限定了的,即因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所受利益的范围之内。占有人是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还是不可抗力导致的占有物灭失、毁损所产生的利益对占有人来说都是不当得利,应依不当得利返还物的权利人。可在法条中讨论的是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对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人在所受利益范围内负赔偿责任,这是无可厚非的,符合法律的精神。可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占有物毁损、灭失,占有人的不当得利返还也放在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里,似有不妥。

  无过错即无赔偿,因不可抗力导致占有物的毁损而产生的利益返还不应是赔偿,虽其返还的范围跟有归责事由的情况下的赔偿范围是相同的。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在条文中使用了可归责于事由的规定,在逻辑上规避了这一混乱情形。

  再者,如采建议稿中的规定,在实质上也似无多大实质效用,还会产生上述的混乱状态。基于这些原因本人趋向于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立法例,在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规定中使用“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的限制。

  2、关于是否明确自主占有人与他主占有人的责任的规定

  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否则为他主占有。所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仅以具有所有的意思为已足,是否为真正的所有人,误信为所有人,甚至明知为所有人的,均在所不问。他主占有人,无所有的意思,凡基于占有媒介关系而占有他人自物的,如承租人、受寄人、借用人、地上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等,均为他主占有人。⑧占有的保护不因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有异,而对于占有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却是有区别的。在自主占有的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赔偿责任要轻于他主占有人。⑨这也是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的区分实益之一。他主占有人,明知是占有他人之物,必须返还,应对占有物负注意义务。在占有物因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应该赔偿全部赔偿物的权利人的损失。所以在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都规定了他主占有人虽为善意仍要负全部赔偿责任。如在法律规定中明显地将他主占有人的赔偿责任排除在负全部责任地范围之外,是很不利于本权人的保护的。[page]

  综上所述,在关于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的责任的有关规定中,应遵循先进的立法例,在善意占有人的的赔偿责任的发生规定中使用“可归责于占有人的事由”的限制。在占有人须负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下,对他主占有人要负全部责任的情况也一并进行规定,以期更好地保护真正的权利人。

  注释:

  ①周 :《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07页。

  ②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7页。

  ③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54—457页。

  ④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92 页。

  ⑤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257页。

  ⑥梁慧星:《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⑦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257页。

  ⑧转引史尚宽:《物权法论》,第483页。

  ⑨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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