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一项物权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司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
进行不动产登记有如下步骤:
(1)提交申请: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2)准备材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
(3)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实地查看;
(4)完成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核发不动产权属证明。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没有要求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强制登记。但如果权利人不登记,其不动产交易安全将受到严重影响,也容易发生权属纠纷。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簿证不统一,就可能出现一房、一地多卖,产生交易风险。因此,从保护权利人物权的角度,《物权法》规定了依申请登记。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此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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