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囯物流业现行法律规范的缺陷与完善

更新时间:2016-06-28 15: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物流行业的发展已引起了国家高层前所未有的重视,互联网+物流的提出凸现智能信息技术的升级换代,朝智慧物流方向大踏步迈进、然而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智慧物流的发展需要,成为智慧物流快速发展的障碍、本文侧重论述我国物流行业法律规范现状、缺陷,以及如何完善我国物流行业法律规范等问题、供决策层参考!

  在呼和浩特市元和建材城做生意的裘先生碰到了一件闹心事。2007年6月12日,裘先生在广州市一建材厂家订购了两件货物,并且通过广州市北城货运公司托运,途中,广州市北城货运公司又通过山西省太原市同泰和货运有限公司将货物转运至呼和浩特市,当时签定货运单的保价金额是2000元。然而,裘先生6月20日取货时发现,两件货物只剩下一件了。裘先生要求货运公司做出赔偿,太原市同泰和货运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却称,他们在太原提货的时候就只有一件,货物并不是他们丢失的,不应该由他们赔偿。随后几天,裘先生多次与广州市北城货运公司和太原同泰和货运有限公司取得联系,但是两家公司互相推诿,事情迟迟得不到解决。7月17日,裘先生无奈地对记者说:“真的不知道该找谁解决这件事儿……”物流托运是近年来新兴的一个行业,因其便捷快速,受到人们的欢迎。但是,一些物流托运公司管理不够完善,货物损坏和丢失的现象时常发生,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消费者维权有较大难度。

  一、我国物流业法律规范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物流: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的有机结合。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物流的理念从日本引进我国以来,物流便成为经济发展领域里一个热门的黄金产业。广义的物流法律规范有三方面:综合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专业法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铁路集装箱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港口货物作业规则》,《国际海运条例》,《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商业仓库管理办法》、国际公约: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国际铁路联运规程;国际道路交通公约;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规范,因此,从法律效力角度来看,可将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规范分为以下三类:一是法律。在由国家制定的现行法律之中,直接为物流或与物流有关而制定的法律,有铁路法、海商法等。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有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海港管理暂行条例、公路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关于发展联合运输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进一步发展国内集装箱运输的通知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涉及物流的部颁规章,包括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商业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关于加强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服务的若干意见等。

  二、我囯物流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我国现有各类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基本上已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仍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是:

  1、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呈现出杂乱无章的状态,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价格无序。

  2、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内容还有悖国际惯例,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3、物流法律法规滞后。目前我国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他们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特别是在物流国际化的趋势下,要求中国物流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此外,随着中国物流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业务、新情况、新问题,与此相比,中国物流立法显得相对落后,存在不少法律“真空地带”。

  4、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铁路、航空、商业、供销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多头立沄,法律法规“打架”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5、物流标准匮乏。目前我国只是颁布了《国家物流术语标准化规定》。2013年12月31日,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国家标准委批准的八项物流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这些标准将于2014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八项物流国家标准包括: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仓储绩效指标体系(GB/T30331-2013)、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GB/T30332-2013)、物流服务合同准则(GB/T30333-2013)、物流园区服务规范及评估指标(GB/T30334-2013)、药品物流服务规范(GB/T30335-2013)、物流景气指数统计指标体系(GB/T30336-2013)、物流园区统计指标体系(GB/T30337-2013)、除上述标准外,对于物流计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数据传输标准、物流设施和装备标准、物流作业和服务标准等都还没有制定法定标准,与世界物流业接轨尚有差距。

  三、我国物流法律规范的完善构想

  1、梳理我国物流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快推进流通立法。完善流通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商品流通法立法进程,确立流通设施建设、商品流通保障、流通秩序维护、流通行业发展以及市场监管等基本制度。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电子商务促进等法律制度。健全流通法规规章,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配套法规制度,强化对市场竞争行为和监管执法行为的规范。加快制订内贸流通各行业领域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范相关参与方行为,推动建立公平、透明的行业规则。对内贸流通领域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适应的现行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订或废止。推进流通领域地方立法。坚持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鼓励地方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涵盖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并非像民法、商法、经济法那样相对独立。涉及物流的法律规范既可能包括民法部门中的部分原则与内容,如调整平行主体之间财产权利、契约关系的合同法、财产法,也可能涉及商法与经济法部门中的法律规范,如对各种外部交易行为进行普遍规范的票据法、保险法。因此,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应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中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结构严谨、联系紧密的不同单项法律法规既发挥着不同作用,又相互影响。鉴于我国诸多物流问题都已在市场经济基本法律体系中做出了必要规范,重复立法很可能造成立法资源浪费和法规重复交叉,所以构建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是要从基本法律体系中圈出独立的“物流法”部门分支,而是要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框架体系,理顺不同单行法间的层次结构与逻辑脉络,确立现代市场经济下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从而避免跨部门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内部出现重复和矛盾,避免物流产业内部自律以及地方、中央物流管理过程中产生分歧和冲突。基于此,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目标应定位于:如何通过汇编修订现有法律和适当补充立法,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促进物流行为规范化和物流运作效率化。这比新立一部虽针对性强但大而全、空洞化的“物流法”更有益。

  2、构建我囯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政府职责。加强内贸流通领域发展战略、规划、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的制订和实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信用建设,提供信息等公共服务,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调控,依法管理特殊流通行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界定内贸流通领域经营活动审批、资格许可和认定等管理事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受理,规范行政许可流程,取消涉及内贸流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结合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推行内贸流通领域负面清单制度。严格依法履职。建立健全内贸流通行政管理权力清单、部门责任清单等制度,公开涉及内贸流通的行政管理和资金支持事项。在对现有物流法律法规的调整中,要在认真清理、修订由于时空差异造成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而影响物流产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我国物流业在不断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健康发展。从日本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我国物流立法主要应从四个方面展开:一是物流主体法,指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指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三是宏观调控法,指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社会保障法,指调整国家、物流主体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通过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为物流活动确立行为准则。

  3、提高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综合调控能力。完善部门间协作机制。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商务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内贸流通工作综合统筹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探索建立内贸流通领域管理制度制定、执行与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探索建立大流通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整合和优化内贸流通管理职责,加强对电子商务、商贸物流、农产品市场建设等重点领域规划和政策的统筹协调。物流系统主要由运输、仓储、装卸、配送等主要环节和功能构成。随着现代物流的发展,物流已从传统的运输、仓储、信息等主要功能环节向物流系统化、综合化方向集成和发展,追求物流的综合治理和物流系统的整体经济效益。如何用系统化思想和现代综合物流理念建立高度系统化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我国物流以最佳的结构、最好的配合,充分发挥其系统功能和效率是物流立法中的重要课题。特别是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其系统化程度无论从深度和广度上都具有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建立起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物流法律法规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清理和制定系统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

  4、加强地方物流立法。商务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全国流通节点城市布局规划(2015-2020年)》提出健全相关法规标准。完善商业信用信息采集、利用、查询、披露等制度,健全流通领域标准体系,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为流通节点城市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地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制订商业网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流通设施建设运营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市场状况、企业素质和融资能力不同,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近期内在建立全国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各地区应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宏观物流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提出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权责,发挥中央政府宏观指导作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内贸流通领域全国性法律法规、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加强跨区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信用建设、公共服务、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调控,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强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内贸流通领域全国性法律法规、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的贯彻实施,结合当地特点,制订本地区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着力加强本行政区域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信用建设、公共服务、应急保供等职责。

  5、加强物流业标准化建设。健全物流业标准体系。加快构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配套、相互补充的内贸流通标准体系。扩大标准覆盖面、增强适用性,加强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农产品流通、居民生活服务等重点领域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6、加强物流业领域执法。创新管理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严格落实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完善受理、办理、转办和督办机制。开展商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相关工作纳入中央、省、市、县四级人民政府统一建设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管执法中的应用,推进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物流企业信息公示,加强市场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机构的合作,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创新企业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方式,推行企业产品质量承诺制度。创新电子商务监管模式,健全消费者维权和交易争端解决机制。

  结束语:物流业的兴盛离不开良好的政策和与完善的法律环境。制定一套我国现代物流法律体系,使我国物流企业在平等竞争、有序经营、规范管理的法律规范下运行,尽快让我国智慧物流业与国际接轨,有助于中国新兴产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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