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低价出口行为规定等部门规章废止
更新时间:2019-06-19 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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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鉴于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商务部近日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此外,《商务部关于修
鉴于出口预核签章制度已于2008年5月停止实施,商务部近日决定废止《关于加强出口商品协调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
此外,《商务部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也经商务部第4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9月12日起施行。其中,商务部决定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的修改包括删除第一条中的“(包括进、出口许可证与纺织品被动配额证书,下同)”以及第四十条第三项中的“(三)不按出口协调价格签发许可证”。同时,将“外经贸部”统一修改为“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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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低价倾销行为?
低价倾销行为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理及价值规律,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引发价格大战、中小企业纷纷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全行业萎缩的严重后果
低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律分析:转移财产的方式有很多。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如果通过隐藏,转移,变卖等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认定为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常见的转移财产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是提前两年以上转移财产,第二是转到对方不知道的银行账户,第三是批量转让少量财产。
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是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因此如果一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另外一方是可以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因此如果发现资金出现异常或者是支出数额巨大且频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另外一方有转移财产的想法,那么就要注意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