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释义之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更新时间:2010-04-2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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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法第8章第66节标题: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权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8章第66节

  标题: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权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无异议的,应当自觉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中规定的义务。对应当履行的义务不履行的,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将强迫其履行。依照本条规定,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有二个前提,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该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表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表明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争议,应当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的维持,违法的撤销。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机关,根据行政机关有无执行权分为二种情况。行政机关依法具有执行权的,由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需要指出,本条和前一条虽然同属执行一章,但执行的根据不一样。前一条的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业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本条的执行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业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前一条的执行根据经过诉讼程序,本条的执行根据未经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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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有关程序正当的条款
一、关于两法的宏观属性及其原则首先,应明确两个法律调整的行政行为性质上的重大差异,因而决定了两个法律的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行政许可法》调整的是有利行政(也称赋权与授益行政)其追求便民,提高效率,程序简便灵活,适用信赖保护。《行政处罚法》规范的是不利行政(亦称夺权、负担与损益行政),其程序设计突出公平,程序严格,不适用信赖保护。其次,两者都坚持了合法原则。第三,两者都规定行政相对人有陈述事实、申辩理由,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的权利。二、关于设定权设定权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中均分为创设权(从无→有)和规定权(从有→有)。《行政许可法》第14、15条规定的是创设权,16条是集中规定的规定权或落实权;而《行政处罚法》第9~13条是在一条中分别用两款的方式规定创设权和规定权。《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评价制度,《行政处罚法》则无此规定。1.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创设权①法律:√经常性许可行政法规:√经常性许可②国务院决定:√经常性或临时性许可【无期限】③地方性法规:√经常性许可部门规章x④规章省级政府规章:√期限为一年的临时性许可地方政府规章较大市的政府规章x⑤规定x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设定权属种类(罚则)性质法律9X法律保留→专属权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遂出境★人身罚行政法规10x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效力终止行为罚地方性法规11x吊销许可证→效力终止责令停产停业→效力中止没收违法所得、工具、违禁品、标的财产罚规章部门规章12地方规章13罚款警告、通报(要式行为)申诫罚下(14条)——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静态作出行政拘留和驱逐出境是行政处罚,动态实现其义务的强制拘留和驱逐出境就是行政强制执行了!▲区分:为程序之目的的暂扣车辆和行驶证的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为实体结论的吊扣驾照三个月的行为就是行政处罚了。三、关于实施主体这一章的标题两法均不宜用“实施机关”名之,因为以《行政处罚法》15~19条规定的三个适格处罚主体看:机关、授权和委托,后两个都不是行政编制的机关。行政机关、法定的授权组织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无差别,但在行政委托上,许可的委托只能委托给另一行政机关【又分为上→下,一部门→另一部门,一部门→一般权限(一级政府)】,不得委托给企事业单位;而行政处罚的委托则只能委托给事业单位,不能委托给企业。四、关于程序1.简易程序:两法均规定当场处罚与当场审批的简易程序且可一个人实施。一般程序则均强调了两人执法。2.在听证制度上。①启动模式,《行政许可法》有依职权与依申请两种;《行政处罚法》只有依申请一种。②听证请求人范围,《行政许可法》宽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有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两种,而《行政处罚法》限于被处罚人;③请求权的时效,《行政许可法》是五日;《行政处罚法》是三日。④从提出听证的请求到最迟必须组织完毕听证的期限,《行政许可法》规定20日,而《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⑤两者均规定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⑥公开举行听证与否,许可原则上公开,但其实施和结果会涉及“两秘一私”的除外;《行政处罚法》则规定在涉及“两秘一私”时依法不公开。⑦两者的听证主持人均由行政机关法制部门的人员担任。⑧听证笔录的效力,《行政许可法》规定了案卷排他原则,《行政处罚法》限于历史的原因未作规定。⑨听证发生的费用均由行政机关承担【9点中3同6异】相同:其一,7日前通知;其二,费用机关出;相异如下:启动模式请求人范围请求权时效至迟举行听证时效主持人笔录效力依职权依申请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520法制办(处科人员)案卷排他仅依申请仅被处罚人3无与上同未规定五、关于监督中的撤销——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条件的差别《行政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撤销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主要证据不足的;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律程序的;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从立法背景来说,《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撤销条件主要是针对行政处罚行为等不利、损益行政设定的,而《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范的是有利、赋权行政的撤销。有利行政与不利行政撤销的条件不尽相同: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②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三个条件是两个撤销制度中相同的条件。两者的差别主要在于,有利行政——行政许可的撤销条件中没有主要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两项,他们被具体“物化”在申请许可的单行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之中了。故而有利行政的撤销条件除上述三个相同的外就是不符合单行法规定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法》四十五条都有规定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你好,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确规定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就是说行政强制法上的规定就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处罚法说的法律另有规定。
律师解答动态
公证书没达到毕业证要求,没有这个学校不发毕业。你分数没拿到,确实可以不不发。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分钟前
收费通常是因为服务本身有成本,像人力、时间、专业知识投入等。解决方案呢,要是觉得收费不合理,可和对方
失联向法院院诉讼退出监视,你是希望把把把公司加价?
具体什么情况,长大了和他们分开。现在这个可以领取,跟政府部门。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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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前
学校宿舍分配不合理的话,你可以先和学校沟通,说明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及原因,争取协商解决。要是沟通没用,
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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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若要领取企业年金,得看是否满足领取条件。按规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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