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3章第18节
标题: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管辖
法条内容: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释义:本条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条规定属于地域管辖,但不同于一般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案件,原告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此种管辖,对人民法院来说,亦称共同地域管辖。对原告提起诉讼来说,又称选择地城管辖,即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有的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与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有的被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所在地与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为了便于公民提起诉讼,所以作出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