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法律依据与作用
更新时间:2019-06-16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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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明确规定,我国《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同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证据法的基本要求。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已有 明确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154条、156条、157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25条,《行政诉讼法》第47条对鉴定人出庭作了 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中对鉴定人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按照现代诉讼理念, 双方当事人(包括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因此,鉴定人应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一样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检察官的询问。
其作用一方 面通过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当事人明白鉴定结论的形成过程,从而使诉讼双方对鉴定结论产生信任感。然而,司法实践 中由于种种原因和条件限制,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比例极低,即使出庭,也因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缺乏有关司法技术鉴定方面的专门知识而对鉴定人的质询仅停留于感 性认识的层面。随着公民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和诉讼主体各方聘请技术顾问的增多,这种状况将会很快得到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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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员出庭费用承担
法律分析:对鉴定人出庭费用由谁负担有二种观点:一种认为是由申请鉴定人出庭的当事人预支付,最终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而决定谁负担;另一种是由鉴定申请的当事人预先支付,由败诉方负担。
山东鉴定人出庭费用标准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不同的案件收取的费用不一致,可以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