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拒绝受理鉴定的权利
更新时间:2019-06-16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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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拒绝受理鉴定的权利:鉴定人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鉴定委托。这些条件主要表现为一下:鉴定人专业知识所限无法对其进行鉴定;提供的鉴定对象为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无法实
人拒绝受理鉴定的权利:
鉴定人一定条件下可以拒绝鉴定委托。这些条件主要表现为一下:鉴定人专业知识所限无法对其进行鉴定;提供的鉴定对象为达到鉴定的最低要求,无法实施鉴定;仪器设备不去备条件;鉴定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回避范围;鉴定活动受到非法干预而无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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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是司法局的管辖范围。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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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鉴定人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如下:
一、当事人或者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鉴定机构受理委托。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进行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
四、进行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