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2%
1.全身瘢痕面积50%~59%。
2.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3.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8。
4.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5.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度)。
6.双耳听力损失≥56dBHL。
7.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
8.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9.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10.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11.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12.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3.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4.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7.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18.髋、膝、踝关节之一功能大部分丧失。
1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损。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
21.一前足缺失。
22.脊柱滑脱有神经系统症状者。
2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反复积液。
24.下肢伤后短缩<3cm、>2cm。
25.肺叶切除。
26.成人脾摘除。
2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28.血小板减少(<8*10/L)。
29.胃切除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