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精神病的标准包括轻度、中度及重度等等级。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5、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6、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精神病二级鉴定标准的相关法律知识了。综上所述,经过司法鉴定以后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的,那么很有可能会认定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