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生活自理能力,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个人生活料理情况;
2、家庭生活职能表现,本条件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在家庭日常生活中,能否做到他最起码应该做的事;
3、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本条评定病人在近一个月内,对待配偶、父母、子女或同住亲属有无亲密感情与责任心,能否与他们相互交往、交换意见,情感上或生活上的关心与支持;
4、职业劳动能力,本条评定近一个月病人病前掌握的职业技能学习能力或家务劳动水平有否下降;
5、社交活动能力,本条评定病人近一个月内与人们交往与参与社会活动的情况。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一条
为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的专门性问题,特制定本标准。
精神病,又名心理障碍,是指一个人由于生理、心理或社会原因而导致的各种异常心理过程、异常人格特征的异常行为方式,是一个人表现为没有能力按照社会认可的适宜方式行动,以致其行为的后果对本人和社会都是不适应的。
当心理活动异常的程度达到医学诊断标准,我们就称之为心理障碍,心理障碍强调是这类心理异常的临床表现或症状,不把它们当做疾病看待。此外,使用心理障碍一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能减轻社会的歧视。
正确区分心理活动的正常与异常常有困难,其原因有四:
1.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见的,只能通过个体的言语和行为推测他的心理活动过程。
2.心理活动受多种因素如环境、人际和社会文化关系等的影响,而言语和行为亦是如此。
3.心理活动的个体差异很大。
4.正常的和异常的心理活动之间缺乏明显的分界。
因此,仅有一方面的心理活动异常还不能肯定就是心理障碍;诊断心理障碍需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而且个体自己感到痛苦或者明显影响其社会交往或职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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