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不对邱某进行司法鉴定不违法

更新时间:2013-02-22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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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邱某被执行枪决,至此震惊全国的7.16特大杀人案尘埃落定。然而整个社会,特别是法学界对该案的关注却并没有结束,似乎论战才刚刚开始——对中国法治发展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2006年12月28日上午10时许,邱某被执行枪决,至此震惊全国的7.16特大杀人案尘埃落定。然而整个社会,特别是法学界对该案的关注却并没有结束,似乎论战才刚刚开始——对中国法治发展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完成了社会关注——法学家关注——社会关注的转变。首先是由社会关注向法学家关注的转变。邱某的辩护律师、刘某等精神病鉴定专家、贺卫方等法学家通过各种方式,呼吁司法机关对邱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使该案由一个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转化为具有重大法学意义的案例。同样,学界的争论也引起了社会对该案的思考,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中来,从而使该案完成了由法学家关注向社会在关注的转变。

  目前邱某是不是精神病似乎已并不重要,争论的焦点是:应不应该对邱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应不应该对邱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由谁判定?法庭不对邱某进行

  司法鉴定是依法还是违法?

  现在我们来回答上述三个问题。首先,应不应对邱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在控辩双方(也包括所有对这一问题持对立意见者)争执不休的情况下,必然引出第二个问题——应不应对邱某该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由谁判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包括司法精神病鉴定在内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邱某案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人申请司法鉴定、非诉讼参与人建议司法鉴定,这是他们的法定权利,法庭应当给与重视和尊重。但法庭最终认为,此案不应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也是法庭的法定权力,被告人、辩护人、非诉讼参与人也应当给与重视和尊重。说到这里,第三个问题也已经有了答案:法庭不对邱某进行司法鉴定不违法!

  然而遗憾的是,最近我们眼中看到的、耳边听到的许多言论,特别在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这一问题上,对主审法官、法庭甚至二审法院的恶意揣侧和否定评价,我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不负责任的。法律应当受到尊重,即使某些地方尚不完善;法庭应当受到尊重,即使在法定的权限内没有满足各方的诉求;司法独立应当受到尊重,即使实然法的执行与应然法的理想存在差距。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杰克逊大法官曾经说过: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而是因为是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既然法律赋予了法庭决定是否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权力,法庭也在法定权限内认定不需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那么我们——不论是学者还是民众都应当尊重法律、尊重法庭、尊重司法独立。我们不愿意看到,有人在呼吁司法独立、呼吁法律至上的同时,在不经意间恰恰干扰了司法独立,忽略了法律至上!

  本文只是对邱某案一个问题的一点思考,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还有很多,带给我们的启示也将是全方位和多元化的,对今后刑事立法和司法也可能产生相应的影响,因而我们乐见并期盼该案(而不是邱某本人)能够永载中国法治进程的史册。

  这段文字不为任何人辩护,我的内心中立而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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