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考核办法

更新时间:2013-02-22 09: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规范化执业考核,是指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对列入本办法考核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设施配置、内部管理、执业情况、鉴定案件办理等情况进行的综合全面考核。

  第四条 规范化执业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第五条 规范化执业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业场所情况;

  (二)仪器设备配置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四)执业公示情况;

  (五)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人协会及社会的管理监督情况;

  (七)依法执业情况;

  (八)司法鉴定业务受理情况;

  (九)司法鉴定实施情况;

  (十)司法鉴定文书出具情况;

  (十一)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情况;

  (十二)司法鉴定质量评查情况;

  (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执业监督情况。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执业的基本要求:

  (一)执业场所设置符合要求;

  (二)执业主体合法,每个执业类别的执业司法鉴定人在三人以上;

  (三)仪器设备配置符合司法部要求及相关规定;

  (四)内部管理制度符合省司法厅规定标准并有效落实;

  (五)执业公示符合省司法厅规定;

  (六)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职责明确并有效履行;

  (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有序,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

  (八)依法执业,无违法违纪现象;

  (九)依法统一受理案件;

  (十)鉴定适用技术标准准确,实施过程合法、规范;

  (十一)鉴定文书完整、规范;

  (十二)鉴定档案符合《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

  (十三)通过司法鉴定质量评查;

  (十四)建立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处理信访投诉机制。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办法

  第七条 规范化执业考核实行百分制。每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该项扣分标准扣分。每一条规定的分值扣完为止。

  第八条 规范化执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档。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达标,不满70分为不达标。

  第九条 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每年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司法鉴定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经考核不达标的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报请省司法厅或由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报请省辖市司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同时,由省司法鉴定人协会发出《执业提示》,供委托人委托时参考。

  第十一条 执业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6分)

  1、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司法鉴定所及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司法鉴定中心执业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

  2、司法鉴定机构标牌悬挂醒目。

  不符合要求的,扣1.5分。

  3、接待室、鉴定室、档案室设置独立、齐全。

  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第十二条 具备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6分)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要求,需要检测、计量才能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本行业基本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或通过实验认可或通过检查机构认证。)

  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件扣0.5分。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下列制度: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岗位职责、司法鉴定机构业务负责人岗位职责、鉴定材料接收登记保管制度、司法鉴定质量审核制度、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员)管理制度、司法鉴定人业务学习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6分)

  未建立上述制度的,每缺少一项扣0.5分;落实不到位的,每项扣1分。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每项扣0.5分。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有序。(5分)

  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扣1分;

  2、司法鉴定机构抽逃注册资金的,发现一次扣1.5分;

  3、司法鉴定机构无人值班或电话无人接听的,发现一次扣1分;

  4、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混乱,确认一次扣1.5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执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下列内容:《司法鉴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照片、执业类别及执业证号、司法鉴定事项办理流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省司法厅及省辖市司法局监督举报电话等。(3分)

  每缺少一项扣0.5分。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摆放《河南省司法鉴定事项风险提示及投诉举报告知书》、《河南省司法厅法律服务投诉须知》。(1分)

  未摆放的,每缺一项扣0.5分。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业务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1分)

  对岗位职责不熟悉或不能有效履行的,每项扣0.5分。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及司法鉴定人协会的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10分)

  1、不按《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内容、时限进行整改,不按要求上报整改情况报告的,每次扣1-3分;

  2、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及业务报表等,每次扣1.5分;

  3、不按规定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每次扣1-2分;

  4、拒绝接受或不按要求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每次扣2分;

  5、搞虚假宣传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每次扣1.5分。

  第十九条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执业主体,每项执业类别有三名以上的司法鉴定人。(3分 )

  不符合要求的,每缺一人扣1分。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组织所属司法鉴定人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3分)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0.5分。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严格依法执业。(6分)

  1、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2分;

  2、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因违反执业纪律受到行业处分的,每起扣2分;

  3、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或执业纪律但主动纠正错误、消除影响的,每起扣1分;

  4、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未及时办理登录、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的,每起扣1分。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业务受理应符合以下要求:(9分)

  (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委托。(3分)

  1、未设立专门受理案件部门或未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案件的,扣1分;

  2、未建立受理案件台帐的,扣1分;台帐登记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扣0.5分;

  3、受理事项无委托书的,每起扣0.5分;

  4、鉴定材料接收无详细记录的,每起扣0.5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确保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符合受理要求。(4分)

  1、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每起扣1分;

  2、鉴定事项用途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鉴定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每起扣1分;

  3、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鉴定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的,每起扣1分;

  4、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每起扣1分。

  (三)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2分)

  1、不按规定期限受理的,每起扣0.5分;

  2、未签订协议书的,每起扣1分;协议书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每起扣0.5分。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的实施应达到以下要求,不符合要求,按以下标准扣分。(15分)

  (一)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实施鉴定。(2分)

  1、鉴定人数或鉴定人员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每起扣1分;

  2、鉴定人未依法进行回避的,每起扣1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对鉴定材料的提取、接收、传递、检验、保存、处置进行记录和控制。(3分)

  1、鉴定材料传递无交接记录的,每起扣0.5分;

  2、到现场提取检材,少于两名鉴定人的,每起扣1分;

  3、检材可能损坏、耗尽或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未经委托人同意或认可的,每起扣0.5分;

  4、非鉴定需要造成鉴定材料损坏、遗失的,每起扣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2分;

  5、鉴定材料退还委托方,应制而未制复制件并归档的,每起扣1分。

  (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的内容应当客观、准确、完整、清晰,确保鉴定结果的可追溯性。(3分)

  1、未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的,每起扣1分;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的,每起扣0.5分;

  2、伪造或虚假记录的,每起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3分。

  (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正确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分)

  适用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正确的,每起扣0.5分。

  (五)鉴定事项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有关规定。(1分)

  1、对女性作妇科检查,无女性司法鉴定人或女性工作人员在场的,每起扣0.5分;

  2、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未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的,每起扣0.5分;

  3、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未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的,每起扣0.5分;

  4、进行尸体解剖,未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的,每起扣0.5分。

  (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文书审查签发制度。(2分)

  鉴定文书未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审查签发的,每起扣1分。

  (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1分)

  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档案内容的,每起扣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起扣1分。

  (八)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并按规定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2分)

  1、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的,每起扣0.5分;

  2、鉴定文书发送不及时或无发送记录的,每起扣0.5分。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以下标准扣分。(5分)

  (一)司法鉴定文书种类适用不正确的,每起扣0.5分;(二)司法鉴定文书正文内容不完整的,每起扣0.5分;

  (三)司法鉴定文书需要附件,无附件或附件内容不完整、不规范的,每起扣0.5分;

  (四)司法鉴定文书语言表述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每起扣0.5分;

  (五)司法鉴定文书签名的司法鉴定人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1分;

  (六)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不符合格式和要求的,每起扣0.5分;

  (七)司法鉴定文书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红印、骑缝章或加盖印章不齐全的,每起扣0.5分。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的档案管理应符合《河南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以下标准扣分。(1

  (一)司法鉴定档案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档案室和档案柜应符合保密要求。(2分)

  1、档案无专人管理的,扣1分;

  2、档案室和档案柜不符合保密要求的,扣1分。

  (二)归档立卷应遵循文书材料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按一案(事)一档、单独编号的原则立卷,一个月内归档完毕,交档案室统一保管。跨年度的鉴定事项,应在办结年度立卷。(2分)

  1、不按一案(事)一档、单独编号的,扣0.5分;

  2、立卷、归档不及时的,扣0.5分;

  3、案卷缺失的,每起扣1分。

  (三)归档的司法鉴定文书材料齐全,分类合理,保管期限划分明确,案卷封面填写清楚,装订规范。(2分)

  1、档案装订不规范的,扣1分;

  2、保管期限划分不明确,案卷封面填写不清楚或无目录的,扣1分;

  3、归档资料不齐全的,每起扣0.5分。

  (四)案卷状态应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霉变、虫蛀、受潮现象,鉴定材料不得涂改、增删、污损。(1分)

  1、材料有涂改、增删、污损的,每起扣0.5分;

  2、案卷有破损、霉变、虫蛀、受潮,每起扣0.5分。

  (五)档案的借阅、复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借阅有登记,复制有记录,及时收回,并注意保密。(2分)

  1、借阅、复制无记录的,扣1分;

  2、借阅不及时收回的,每起扣1分;

  3、泄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

  (六)《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的填写应真实、完整,并对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2分)

  未及时填写或填写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每件扣0.5分;故意泄露委托人个人信息的,发现一起扣1分。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信访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妥善处理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鉴定人协会交办的信访投诉案件。(5分)

  没有建立的,扣1分;未及时处理信访投诉案件的,每起扣2分。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年度质量评查等专项检查情况。(5分)

  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年度质量评查等专项检查结果,按评查的实际得分进行折算。没有开展鉴定质量评查等专项检查的行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得分为该项分值的80%。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年规范化执业考核上述得分基础上扣10分:

  (一)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经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确认的;

  (二)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经司法机关确认的;

  (三)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人协会监督检查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

  (四)因信访投诉案件处理不及时,引起较大社会影响或部、省领导亲自批示交办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根据业务类别不同,在本办法所列考核项目中无需要考核项目的,该项目得分为该项分值的80%。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省、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工作。同时,邀请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参与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对所属司法鉴定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组织抽查复核。复核与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由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直接进行,每年一次。

  第三十二条 省、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考核组、抽查复核组每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采取实地查看、抽查案卷、查阅基础台帐、统计报表、存档文书与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抽查案卷实行随机抽样的办法,从被考核机构当年度办理的鉴定案件中抽取。年鉴定量在200件以上的,按5%抽取;年鉴定量在200件以下的,抽取案件的数量不得少于10起;年鉴定量不足10起的,全部检查。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省、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应将考核结果通报全省(市),针对被考核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提请省或省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省、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应建立考核档案,如实记载考核结果,可以根据情况将考核结果通报新闻媒体。

  第三十六条 考核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各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的年度考核及对厅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考核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并将考核结果和书面总结报省司法鉴定人协会。省司法鉴定人协会抽查复核工作应于12月31日前结束。

  第三十七条 省、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应当重视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及时组织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考核,促进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第三十八条 省、省辖市司法鉴定人协会应当及时向省司法厅、省辖市司法局报告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及考核情况,争取支持和帮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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