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2019-06-14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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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文号:高检发研字[1999]20号发布日期:1999-10-11执行日期:1999-10-11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你院豫检研〔1999〕3号《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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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 号:高检发研字[1999]20号
发布日期:1999-10-11
执行日期:1999-10-11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豫检研〔1999〕3号《关于检察机关的法医能否根据省级政府指定医院作出的医学鉴定作出伤情程度结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检察机关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刑事医学鉴定,其鉴定没有明确指明损伤程度等法医学问题的,检察机关的法医可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就伤情程度等问题提出法医学意见。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关于伤情情况的鉴定并参照检察机关法医提出的法医学意见,综合进行审查判断,以正确认定案情。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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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有什么区别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区别在于权力制约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行使抗诉权。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审判机关对检察院立案权、起诉权进行制约。对于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管辖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为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关系。具体内容表现为:
1、侦查机关的立案和法院的审判管辖,是两次分工关系;
2、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的审判管辖;
3、立案管辖既与审判管辖有一定对应关系,又具有自身特点的灵活性;
4、审判管辖是指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权限,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