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6-14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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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闽价[2002]费263号省价格认证中心:你中心《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价认[2002]32号)悉。经研究,现核定我省统一的
发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2]费263号
省价格认证中心:
你中心《关于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闽价认[2002]32号)悉。经研究,现核定我省统一的委托涉案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价格鉴定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时或拍卖行拍卖涉案物前,委托各级价格认证中心(价格事务所)对案件标的物价格进行的鉴定和确认。价格鉴定收费由取得国家计委统一核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各级价格鉴证机构收取,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业务,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二、价格鉴定收费按鉴定标的金额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价格鉴证机构及八闽价格认证咨询中心接受各类市场主体及公民的委托,对其提出的各类商品(财产)和有偿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的价格认证,其收费比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收费标准不含鉴定物的特殊技术鉴定、检验费用,也不含异地鉴定的差旅费用。
五、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的收费单位应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六、此项收费标准从2002年6月15日起执行。
附件:
价格鉴定收费标准
一般标的 房地产
注:按标的金额分段累计收费,超过150000万元的,标的金额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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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土地的案件,需要进行价格鉴定,哪些机构可以进行价格鉴定?
以下情况需进行地价评估:<br/>
1、开垦未利用的土地;<br/>
2、司法仲裁涉及土地资产处置时;<br/>
3、需按土地资产额征收土地税费时;<br/>
4、依照法律法规需进行地价评估时。
价格鉴定财产鉴定范围
法律分析:价格鉴定属于一种书面证据,是用来证明动产或者不动产价值的证据材料。价格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委托价格鉴定;受理价格鉴定;现场勘估;鉴定、估算;出具鉴定报告书。
价格鉴定重新鉴定的标准
价格认证是对各类市场主体价格行为的合法性、各种商品及服务价格水平的合理性进行的公证性认定。委托人对出具的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结论要求复议时,价格认证中心应及时作出复核结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告之委托人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或者重新鉴定。
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为价格鉴定、价格认证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