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为您提供关于拖欠工程款追收的相关法律问题,并对一起建筑领域恶意讨薪案进行详细解读。
2013年11月30日,在邢台桥西区政府各部门齐心努力下,一起重大恶意讨薪事件得以平息。在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保障民工权益的同时,也打击、惩治了借农民工维权之名,实行恶意欺诈的非法行为,震摄了有恶意讨薪之企图的不法分子。
-“讨薪”
安徽籍陈某,承包河北某建筑装饰公司曹演庄工程外墙装修工程,于2013年7月—10月10日带领安徽籍、内蒙籍、陕西籍、河南籍等四个班组的41名工人,在工地做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约33万元,已支付21万元工人工资,尚有12万元工程款未支付。11月23日,陈某所属班组以陈某失踪为名,持陈某所打欠条42万元,讨要民工工资。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陈某与建筑公司就工程进度、质量产生纠纷,陈某擅自停工,失踪后由其老乡带领40余民工围堵开发公司售楼部三天,讨要其所打欠条42万元民工工资。
邢台桥西区政府迅速启动重大事件紧急预案,区委常委、副区长邱海飚亲临现场调解处理。区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调集全体监察人员对所有到场民工做调查询问笔录。经了解,该工程总承包价仅33万元,而陈某除已支取21万元工程款,尚欠42万元工人工资,工人工资已达到63万元,远远超出劳务承包款之外,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农民工讨薪为名的恶意讨薪事件。
-原委
据悉,邢台市桥西区人社局当天在工地张贴《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建筑公司、陈某于2013年11月29日前支付所欠民工工资,同时搜集工人所报陈某签字认可的工人工资表、考勤表等相关资料,并组织农民代表和建筑公司进行谈判。
在整改期限期间,建筑公司把未支付12万元工程款交付到开发企业,随时准备发放。在超出工程款总价之外的欠薪30万元,应由陈某本人支付。在整改到期后,桥西人社局以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邢台桥西公安分局冶北派出所及时介入,在强大政策压力下,失踪多日的陈某终于露面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12月1日下午,从邢台桥西警方获悉,在事实面前,陈某最终认识到自身错误,承认利用当前党委政府和新闻媒体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集中关注,为借力解决经济纠纷,有意混淆工程款和工资,打着讨要农民工工资的旗号,实际是借政府之手为其讨要质量纠纷款。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现案件正在处理之中。同时了解到,在各方努力下,41名实际务工的农民工,于11月30日最终拿到所欠的12万元工资1,该起重大恶意讨薪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建筑领域恶意讨薪带来的警示
1日下午,邢台桥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师某说,此次讨薪事件中,以陈某为首的讨薪包工头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制造事端敲诈勒索施工方,借群体性事件要挟政府,借以达到其恶意讨薪目的,把正常的讨要工资演变成恶意敲诈。
在其看来,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农民工恶意讨薪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民工讨薪”解决工程各方合同纠纷。一旦发生争议,施工企业便怂恿民工以群体性讨薪为名,以达到尽快解决的目的。另一种则是“黑包工头儿”为达到恶意讨薪目的,漫天打欠条,远远超出劳务承包费之外,而借民工讨薪为名向政府施压,以达到恶意讨薪目的。
而真正务工的农民工,劳有所得,天经地义,背井离乡辛苦工作,他们最大的希望就是收入有保证,能够顺利把血汗钱拿倒手。但在包工头的蒙蔽和部分跟随者的鼓动下,也想借以多领取工资,致使恶意讨薪事件在全省乃至全国盛行,且有愈演愈烈之式。建筑工程负责人纷纷就当前讨薪现状感到忧虑,表示如果任由恶意讨薪行为持续下去,将来本地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必然遭到破坏。据师某介绍,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主体范围,“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长期以来,部分恶意包工头利用自身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在与建筑公司发生纠纷后,漫天打欠条,然后玩失踪,通过民工上访来逼迫建筑公司支付远远超出工程承包费之外的费用,以此达到恶意讨薪目的。在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此有了极大的遏制作用,同时也有效的打击了有此不法企图的包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