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门框降低,污染入刑可行否?

更新时间:2013-08-16 16: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导读:经济与日增长的今天,我们所生活的环境也发生了改变。经济利益链条与环境的矛盾也渐渐激化起来。关于环境污染,已经不容忽视了。近日,一场针对企业非法排污的刑事风暴正在江浙一带刮起。6月29日,...

  导读:经济与日增长的今天,我们所生活的环境也发生了改变。经济利益链条与环境的矛盾也渐渐激化起来。关于环境污染,已经不容忽视了。近日,一场针对企业非法排污的刑事风暴正在江浙一带刮起。

  6月29日,江苏镇江x市皇x镇一非法洗桶点负责人杨某被刑拘;7月15日,江苏连云港市赣x县两家直接对外排放酸水的酸洗石英石加工厂负责人被抓获;7月16日,浙江桐庐2名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电镀厂负责人也被抓获。

  在这场风暴刮起之前的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法律界称之为“污染入刑”司法解释的这份文件将定罪门槛大大降低,使得公安机关处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情况为之一变。不过,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处理环境污染的一些掣肘依然存在,还需要从体制上来根本解决。

  一、修补法律漏洞,加强污染整治

  在此次两高发布司法解释之前,“污染入刑”已经在《刑法》中有所体现,但不完善。比如,1997年修改的《刑法》要求污染必须有重大损害后果才能入罪。好在,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从原本的“结果犯”修正为“行为犯”。

  南京下关区检察院一位人士表示:“虽然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变为实施了污染行为,但规定仍然太过笼统,没有严格规定污染行为的实施程度,不容易量刑。”

  根据江苏省高院院长许某飞介绍,自1998年实施的《刑法》中规定的“污染入刑”开始,截至2012年,15年中仅判了17人,几乎平均一年判一人。

  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细化了《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环境污染刑责的认定标准。“这次司法解释给出具体可操作的尺度和量化的标准。”上述检察院人士说。

  “污染入刑”新司法解释实施才一个多月,效果就立刻显现出来。

  6月29日,丹x市环保局发现,杨某在无证无照的情况下设立洗桶点,擅自利用民用照明电继续进行洗桶作业,外排大量污染物。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上述行为已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名。

  “以前这种行为一般都是罚款,顶多下达一个关停整改通知,很多污染企业都是顶风排污。”一位环保部门人士表示。而据了解,上述污染环境案件已从市环保局行政移送至公安部门侦查,肇事人杨某已被刑拘,案件进入报捕阶段。

  而对于最为普遍的工业废水排放污染方面,新司法解释更是发挥了巨大的威力。

  今年3月15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x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石x镇两家酸洗石英石加工厂存在严重污染事件。环保部门介入后发现,这两家非法加工厂私自利用盐酸泡洗石英石,生产过程中没有对产生的酸水做任何处理。在当即勒令两家企业停止违法生产经营并下发处罚通知书后,收效甚微,加工厂仍断断续续生产。

  7月14日,赣x环保局根据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将案件移交给赣x公安局。案件移交后,公安部门将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page]

  二、任重道远,治染仍存掣肘

  在不少法律人士看来,新司法解释最大的进步是降低了入罪门槛。“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人员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1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过去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都体现了降低入罪门槛的特点。”前述检察院人士表示。

  然而面对大量的污染环境行为,仅仅一个司法解释似乎远远不够。

  一位接受采访的环保人士担忧:“过去环境污染的治理不是很严格,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执法部门在处理时可能会采取一些弹性做法,让一些污染者逃避处罚。”

  对于环保执法的现状,南京大学环境法研究专家吴某星曾指出,新司法解释的作用有限,一是地方政府保护不法企业,出于利税的考虑,不愿意治他们的罪;二是环保部门不愿向司法部门移交线索,因为往往在追究企业责任的同时,环保人员也要被追究失职、渎职的责任。他认为应尽快解决体制问题,才能更有力、更有效惩治污染犯罪。

  上述南京下关区检察院人士表示,目前对于环保案件的发现有两个途径:一是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或提供线索,由后者侦查确认后移送检察机关;二是环保部门主动调查认定后,交由公安机关。

  “虽然群众环保意识越来越强了,但是他们习惯上只会选择向环保部门投诉,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意识比较薄弱。”一位法院审判人员表示,一些受到污染影响的群众往往更关心个人利益的弥补,对污染者是否判刑并不太关心。

  另一个担心就是环保部门是否有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积极性。“公安机关侦办的环境污染案件主要靠环保执法部门移交,但是这其中程序比较复杂,而且很容易把环保执法人员牵涉进去,他们就有可能不将部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宇认为。

  对于环保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顺畅对接问题,江苏省方面也推出了一些措施。

  6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江苏将在全国率先建立环境保护联动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将行政执法与司法相衔接,杜绝生态环境犯罪“以罚代刑”,确保相关案件依法及时查处。

  小结:污染入刑的提出,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同时引来了争议,和操作实施细节上的担心与忧虑。到底能不能有效的实施相关的法律,而最大程度保障生态环境呢?这还需要有关部门的努力和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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