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抛物中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8-11-16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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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高空抛物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是需要受到法律惩罚的,那么关于高空抛物中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哪些?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高空抛物中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哪些的有关知识。

  高空抛物不仅仅是不文明的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危害了公共的安全,亦如一把悬顶的剑一般悬挂在人们的头顶之上,无不让人感到十分的惊恐。那么关于高空抛物中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哪些?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相关答案。

  一、什么是高空抛物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女婴过早地离开这个世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议。

  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主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关于高空抛物中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哪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三、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伤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可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给予补偿。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根据国家物权法等规定,高空抛物是违法行为。遇上这样的情况,首先应第一时间向社区所在物业管理公司反映。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造成财产、人身伤害,物管公司不是一点责任也没有,而是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为,物管公司有管理小区公共秩序的责任,或维护区域内秩序的责任。高空抛物是破坏小区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法防止应是物管公司的职责之一。根据法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物是一种极其危险的行为,社会隐患巨大。因此根据以上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什么是高空抛物以及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还介绍了关于高空抛物中的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哪些。这些都是大家需要了解的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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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有哪些?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司法解释 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二)、关于监护问题(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四)、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问题二、法人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四、民事权利(一)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问题(二)关于债权问题(三)关于知识产权、人身权问题五、民事责任六、诉讼时效七、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八、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于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民法通则的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公民(一)、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8.在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9.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二)、关于监护问题返回目录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11.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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