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1987年夏,辽宁省某县发生严重的毛虫害,该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决定租用民航飞机飞洒农药“敌杀死”。8月20日,该站召开了飞洒农药区内有关人员会议,宣传了防止人身中毒的有关事项,并布置了信号员,但未确定飞洒农药的具体日期。同年9月16日,作业飞机在该县某林区飞洒农药,由于该林区距白沟村较近,而检疫站又没有安排导航人员,飞机将一部分农药洒到了白沟村,造成该村418箱蜜蜂全部死亡,总经济损失1.045万元。该村村民起诉检疫站,要求赔偿损失。检疫站辩称,他们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
检疫站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依法履行职务的抗辩事由问题。
依法履行职务是指依照法律的授权及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行使职权而损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的行为。依法执行职务作为抗辩事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合法的授权。执行职务的人只有根据法律的权限执行职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否则,构成越权行为,则不视为依法履行职务。
(2)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执行的职务的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一般都有规定。如果未依照该规定执行,则不能认定为执行职务的后果。执行职务的方法是否合法,则应依据具体情况而定。要求执行职务的人在该情况下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3)执行职务的活动是必要的,而且应当尽量避免损害的发生。
本案中,某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租用民航飞机飞洒农药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在实施该行为中,检疫站虽然召开了专门会议,宣传了有关事项,确定了信号员,但在飞洒之前并未通知具体日期,没有布置信号员导航,导致飞洒区域的扩大错误,其履行职务的方式不具有合理性,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某县防疫站的抗辩事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对所造成的蜜蜂死亡的损失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