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姓名权行为的认定

更新时间:2016-06-0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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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案情】

  1995年3月底,江某(被告,女,19岁)为能赶上参加其男友即林某(被告,男,28岁)所在单位的分房,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于是,谎称其身份证已丢失,以购买进口药品需用某市居民身份证为借口,向张某(原告,女,28岁)借用身份证。随后,江某假冒张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并拿走张某所在地的公共户口簿,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同年6月,江某再次冒用张某名义到其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张某遂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撤销有关结婚证明,宣告该婚姻无效。区民政局于同年11月确认此婚姻关系无效,撤销了张某和林某的结婚登记,收回了《结婚证》。张某为此向某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姓名被冒用,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

  并登报向其赔礼道歉。被告未作答辩。

  【问题】

  1、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为什么?

  2、原告的诉讼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评注】

  1、本问涉及侵害姓名权问题。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害姓名权的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江某为达到领取结婚证、参加单位分房的目的,利用原告身份证,假冒原告姓名到有关单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犯。

  2、本问涉及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侵害他人姓名权的行为,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被告假冒他人姓名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姓名权。同时,由于原告被他人冒名登记结婚,致使其承受了强大的社会压力和精神打击。因此,原告诉请被告登报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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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下对于什么行为会侵害姓名权
对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根据侵权程度,可以选择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若协商无果,可寻求第三方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功或侵权行为严重,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在处理过程中,务必注意收集证据,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以上三个答案围绕“什么行为会侵害姓名权”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按照您的要求进行了重新表述。
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般有如下几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1、直接侵权行为,即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或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造成公众混淆的等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即利用他人实施前述行为的。
侵犯姓名权有哪些行为
一般有如下几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 1、直接侵权行为,即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或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造成公众混淆的等行为; 2、间接侵权行为,即利用他人实施前述行为的。
律师解答动态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5分钟前
一般情况下,双方自愿且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住民宿一间房不违法。但要注意,若涉及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9分钟前
这种情况属于消费欺诈。中央督察一般处理重大问题,这事不太适合找其投诉。可以先收集好证据,像交易清单、
你好,这个情况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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