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第一案

更新时间:2014-04-28 14:1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06年2月份,23岁的任某出了车祸,造成了左股骨干骨折。随后,任某在老家的一家医院做了骨折内固定手术。之后,任某感觉恢复得不错,便来到济南市市立某院,决定将左股内固定物取出。该医院首先为任某做了X...

  2006年2月份,23岁的任某出了车祸,造成了左股骨干骨折。随后,任某在老家的一家医院做了骨折内固定手术。之后,任某感觉恢复得不错,便来到济南市市立某院,决定将左股内固定物取出。该医院首先为任某做了X线片检查,结论是术后前内固定钢板、钢钉未见明显松动以及折断现象。

  随后,医生给任某做了手术。一切都很正常,任某出院了。但出院后不久,任某总感觉手术处经常出现疼痛的情况。2010年3月,她发现左腿肿了而且还非常疼。6月25日,任某来到山东省立医院拍了X线片,竟发现在她的髓腔内残留着四五厘米长的钢板。

  “我当时知道这件事情以后,简直是傻了,根本没想到腿里还留下了一块钢板。”回到家后,任某找出医生手术帮她取出来的钢板和钢钉,发现:四个钢钉完好无损,但钢板却断掉了。

  看到这样的结果,任某有些后怕也有些担忧,因为现在她已经怀孕4个月了:“如果马上治疗,肯定影响胎儿的发育;如果现在不治疗,髓腔内残留的钢板存在游移的危险。我现在心理压力特别大。”

  赔偿金额谈不拢,任某状告医院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任某请了律师,让律师与医院进行协调。律师找到医院进行协调,律师:“开始,医院的想法是给我的当事人再次免费进行手术,并承担第一次手术的手术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失费等。”但对这样的结果,任某不能接受:“我在他们医院做手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我怎么还敢在他们医院再进行手术。我要求他们除了返还我此前在他们医院手术的费用,还要支付我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以及精神损失费等。”

  该医院医患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主要是赔偿金额谈不拢,“是我们的过错,我们积极承认。我们医院也承诺可以返还第一次手术的治疗费,包括误工费、护理费等;下一步的治疗可以在我们医院做,也可以在别的医院做,我们报销费用;但对方提出营养费要3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这我们不能接受,他们当初总共提出需要赔偿十几万,但我们的底线是最多不能超过6万元。”

  因为赔偿金额谈不拢,任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任某的案子也成了我省“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纠纷第一案。

  律师说法,可以不必再做医疗鉴定

  7月1日,《侵权责任法》开始实施。按照原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才赔偿。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告诉记者,因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让他们的案子简单了很多,这应该是《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医疗损害纠纷第一案。律师说:“按照以前的程序,医疗争议案件须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因为医疗事故很复杂,可能我们感觉是医院有过错的,但经过鉴定,不一定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构不成医疗事故,医院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律师告诉记者,一般来说,申请医疗鉴定得需要两个月左右的鉴定时间才能出结果,《侵权责任法》之后,这个时间就省去了,“现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就明确了,‘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原来为了打官司,医疗事故鉴定是患者绕不过去的坎。新法使医疗事故鉴定不再成为医疗诉讼的要件。这个案子就简捷多了!”

  医护人员大呼,“压力太大”

  对原告方来说,《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确实让这个案子简单了很多,但对医院来说,新法的实施,却让一些医护人员大呼“压力太大”。被告医院医患办公室的负责人告诉记者:“《侵权责任法》确实让很多医患纠纷变得简单,但对我们很多医护人员来说,压力实在太大了。”

  省城某医院的一位负责人向透露,现在很多医院强调医生的病历书写要尽可能地完美无缺,避免因病历的瑕疵而在诉讼中失利,“医院这样做,主要是出于保护医生和医院的合法权益,而且我们也要求,医院的告知文书会做得越来越系统、详细,但实际上对患者未必有多大好处。因为对患者来说,医生做出完美的手术才是最重要的。”

  医疗事故鉴定,未必成历史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

  但相关专家表示,这并不表示“医疗事故鉴定将成为历史”。专家指出《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患方告医方,患方作为原告需要首先举证,大部分患方会采取司法鉴定的方式举证,要求医方配合鉴定;如果医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也可以同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果两份证据相同的话,没有异议,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直接判案;如果两份证据不同的话,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要求两份证据的提供者出庭质证,最终做出裁定。未来,医疗事故鉴定并不会被“封杀”,只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程序、弥补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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