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07-13 07: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前已经达成共识,但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能签订正式合同而给合同一方造成损失所承担的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供大家了解、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一、产生的依据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缔结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产生的责任,缔约一方当事人违背以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通知、说明、协力、忠实、照顾等先合同义务,此时合同并未生效,即未发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先合同义务。而违约责任则只能产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对约定义务的违反,债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责任产生的根据是合同义务。

  第二、责任保护的利益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当事人信赖其与对方签订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利益。对于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民法一般原理应给当事人予以补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若无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则难以建立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制度,从而使当事人在缔约阶段的信赖利益失去法律保护。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使得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得不到实现时,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责任的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并且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也是法律规定,即赔偿损失,当事人不能任意选择。而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形式,约定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数额、计算办法等;同时违约责任也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如它规定了定金罚则及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赔偿额等。但违约责任的性质更多的体现在约定性上。

  第四、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只产生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包括合同成立;在这个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即仍处在要约或承诺阶段,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合同标的不适法而无效,或因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意思表示的不真实,法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撤销时,当事人已经为订立合同花费了一定的费用或为签订此合同而丧失了其他利益机会,这样立法上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保护而创制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而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如合同已成立但不生效,此时并没有产生合同义务,因而不产生违约责任,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生效后,债务人开始履行义务,如对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此时才产生违约责任。

  第五、归责原则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致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以其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及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主观过错作为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确定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仅要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致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缔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另一方面,这种过错必须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以此来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得到国内学者的普遍认可。立法上在合同法第107条将该原则予以确立。同时,对于某些有名合同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如合同法第189条、第191、第320条、第374条、第406条、第425条等,这样形成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导,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和补充的格局。

  第六、构成要件不同。

  归责原则的不同决定了它们的构成要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1)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缔约行为,即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当事人一方必须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的法定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3)主观上必须当事人一方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4)客观上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受到损失;

  (5)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与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上述五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分为一般构成要件与特殊构成要件,对于一般构成要件目前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一要件说、两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

  第七、免(减轻)责事由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没有免责事由,在缔约过程中只有双方人存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才存在减轻责任的可能,即双方在缔约过程都有过错造成了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才可以减轻另一方的缔约过错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时,就各自的违约行为对对方承担责任,可以相互折抵。当出现法定的免责事由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时,违约方将免除承担法律责任。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约定的免责事由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对法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补充与细化。

  第八、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他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如费用的支出,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当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的某种应得到的机会。当然,这些利益表现是在缔约时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赔偿应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依据,适用完全赔偿原则。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即合同成立且生效后,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非违约方造成的损失,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完全履行时的状态。一般而言,相比较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要比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大。对于赔偿的计算办法、数额等,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事前达成合意,但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则不能合意事先达成。

  第九、行为形态不同

  对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中的缔约过失行为的研究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见合同法第42条第1款);

  (2)欺诈缔约,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见合同法第42条第2款);

  (3)违反人格及人格尊严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行为(见合同法第42条第3款);

  (4)擅自变更,撤回要约;

  (5)违反初步的协议或意向协议或许诺;

  (6)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7)订立合同中未尽保护义务而侵害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8)违反禁止强制订约的义务;

  (9)缔约之际未尽通知、保密义务等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行为;

  (10)因一方过错使合同不能成立的行为;

  (11)因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合同无效的行为;

  (12)因一方过错使合同变更后无效的行为;

  (13)因一方过错使合同被撤销的行为;

  (14)合同不被追认的无效行为;

  (15)无权代理而订立合同的行为等。违约行为形态不同学者划分不同,有学者将违约行为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实际违约又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又可分为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又分为迟延履行、瑕疵给付与提前履行等。

  第十、责任形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赔偿损失,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则很多,合同法在第七章违约责任中主要规定了如下几种责任形式:

  ①继续履行;

  ②采取补救措施;

  ③赔偿损失;

  ④支付违约金;

  ⑤定金罚则;同时,在“合同履行”一章中的第63条规定了针对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价格制裁的违约责任形式。

  我们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其实非常多,首先缔约过失责任就是因为其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背诚信的原则,使合同成为无效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合同。另外,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在性质发生的时间,产生的依据,甚至包括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是不一样的。所以法院在处理合同违约的时候,有些时候还真不像大家所想的那么简单。

违约与缔约

二、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分为二大类,一为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二为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有如下几现

  1、擅自撤回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缔约之际未尽通知等项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的缔约过失责任;

  4、其他合同不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无效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6、合同被更变、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7、无权代理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人所能请求赔偿的,应为履行利益,即合同如成立中被害人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亦称积极利益;另一种诊断应系信赖利益。现在普遍的观点,赔偿范围应指信赖利益。笔者赞成这种观点。德国法学家耶林在《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损害”德国民法典作此同样的规定。我国学者叶安民、王利明均持同样观点。所谓依赖利益的损失,指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通常有如下几项: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赶赴缔约地或察看标的物的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支出的费用,包括为运送的费或受领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间接损失,也称可得利益损失,指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而失去某种应该得到的机会,这些利益必须是指订约时可以客观地预见范围内。

  但对于这种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以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则又有争论。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对损失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在履行利益范围内赔偿,足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特定情况下,如合同标的数额较小,且于订约之际一方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较大时,就不可能足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在特定情况下允许有例外,以受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综上所述,缔约合同对方当事人因一方过错致使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当事人必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大家在判断合同中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时,要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如果不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那就是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

  以上就是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内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如果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可以上找法网进行查询,也可以对在线对律师提出咨询,这里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3069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有哪些?
您好,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发生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从它的表面意思来看它就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由于一方当事人发生了不诚信的行为,所以合同不能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
可以的,,,
缔约过失责任
你好!应当认定笔误。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侵权行为怎么处理
侵权行为怎么处理
一般侵权行为
商家虚假宣传,不发货怎么办,我能起诉吗
淘宝卖家做虚假宣传,可以投诉。接到投诉后,认为情况属实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
报名网课,未开课怎样退款
网课不退款可以报警如果是在规定时间内退费,对方不退费,可以直接报警,走法律程序。如果你已经学了很长时间,超过了退费得时间,对方是可以按照要求不退的,培训机构不退
报的网课,还没有开课,但是不给退款怎么办
课外培训机构不给退款的,消费者首先应与培训机构协商,请求培训机构及时退款,就退款事项达成不一致,培训机构仍不愿意退款的,消费者可以向消费者保护协会对该培训机构进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