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侵权案件

更新时间:2019-05-23 21: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制作、刊播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制作、刊播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包括侵犯他人名誉权、侵犯他人隐私权、侵犯商誉权、侵犯他人肖像权及记者的职务犯罪行为等。下面谈谈如何防范新闻侵权。

  1.要抓准问题,慎选舆论监督的选题。报纸开展批评报道,必须注意掌握好党的方针、政策,抓住当前一些与党和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开展舆论监督,有选择地抓准问题开展批评报道,而不是事无巨细地把群众对社会上的不满情绪都端到报纸上。主流媒体特别是党报在广大读者中享有较高的信誉,每天接到大量群众来信、来电和来访,这些来访者大多要求把他们反映的问题在报纸上登出来,如果报纸的舆论监督对所有这些问题都实行干预,既不必要,事实上也很难办到。相反,言多难免有失,如果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就可能惹上官司。

  2.要善于从可靠的渠道获得权威消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推而广之,获得权威消息的渠道包括:(1)各级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所出的文件、报道,以及向社会或新闻机构发布的消息;(2)国家授权新华社发布的消息;(3)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正式讲话;(4)政府发言人的发言;(5)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人代会和政协会上就有关事宜所作的发言或书面材料;(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讲话或报告。

  3.记者在采写报道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做到不猎奇、不媚俗。在舆论监督工作中,不少记者特别是年轻记者热情高、干劲大,这固然很好,但也容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记者为曝光而曝光,对问题只停留在揭露上,而没有做进一步的思考;有的记者在批评报道的情绪表达上,把自己当成正义的化身,采用“青天式”手法,只顾自己出气,影响了客观对待批评对象;更有甚者,为追求所谓“轰动效应”、“吸引眼球”,不惜编造假新闻,最终导致自己身陷囹圄。北京电视台“纸馅包子”事件、网上盛传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等,都是让人深思的例子。

  4.准确运用语言。记者,就是“记录的人”。这里的“记录”,不是单纯的“传声筒”,而是在事实的基础上融入记者的思想和主观能动性。但是,这种能动性不能超出其意义进行不自然的发挥,以致变更甚至歪曲了“发言人”的意思。记者通过舆论监督伸张正义,首先要熟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新闻职业方面的有关规定,不主观捏造事实,而这一切均是通过文字的控制和表达,所以语言文字的规范尤为关键。舆论监督报道要做到叙述平实,不夸大事实、不添枝加叶、不妄加评断。比如报道某个劳模犯有某些错误,便说他是“假劳模”,是通过骗取他人的信任获得的。虽然报道的都是事实,但轻易用“假”字、“骗”字,就会引起不良后果。还有法律上的一些术语不可乱用。比如,对侦查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犯罪嫌疑人”,不得称“案犯”、“人犯”;对起诉中的嫌疑人一律称为“被告人”,不得再称“罪犯”,等等。有些报道还轻易使用贬低他人人格的文字,如“心术不正”、“居心叵测”等,也往往会构成侵权。此外,要对整个监督稿件的逻辑性和语言文字上的逻辑性进行把关,注意前后时间、事态发展、同一方多个被采访人的语言是否矛盾,一旦出现矛盾,报道自身就站不住脚,形成漏洞,吃新闻官司也就在所难。[page]

  5.谨慎使用不公开身份的隐性采访。隐性采访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尚属空白。在暗访中,记者不应装扮成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人员、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员”、改变其固有自然性别角色的人员。记者应以观察者或是一般性的第三者身份介入,不应成为新闻事件的决定性力量,更不能干涉事件的发展、影响事件的进程(制止犯罪除外),不能有制造新闻的嫌疑,影响媒体的社会公信力。记者在公共场合将所看到的或所听到的记录下来,不存在“偷拍偷录”的侵权行为,可以免责;但是在私人场所将所看到的或所听到的记录下来,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否则即为侵权行为。中央电视台对隐性采访就有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某行为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收集材料;三、如果暴露记者身份难以反映真相;四、经制片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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