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上的新闻侵权损害赔偿

更新时间:2019-05-23 21:3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英美两国新闻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手段。本文拟对英美新闻侵权损害赔偿的类型、数额、责任的减轻等诸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以期对当下

  在英美两国新闻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予以救济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手段。本文拟对英美新闻侵权损害赔偿的类型、数额、责任的减轻等诸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以期对当下我国大量涌现的新闻侵权案件的处理有些许借鉴意义。

  一、损害赔偿的类型

  英美法中多将损害赔偿区分为补偿性损害赔偿( compensatory damages)与非补偿性损害赔偿( non- compensatory damages) 。前者可进一步划分为一般损害赔偿( general damages)与特殊损害赔偿( special damages) , 后者具体又包含象征性损害赔偿( nominal damages) 、蔑视损害赔偿( contemp tuousdamages) 、惩罚性损害赔偿( punitive or exemp larydamages)等几种不同的形式 [1]。其中,新闻侵权案件中所涉及的主要是一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三种类型。

  1. 一般损害赔偿

  一般损害赔偿针对的是“那些主张权利时既不能精确计算也不能实际证明因而只能以一个总额加以赔偿的损失” [2]。一般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无须原告予以证明,而是由法庭根据损害程度等因素自行加以确定。

  新闻侵权的客体一般是名誉权、隐私权等非物质性人格权,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羞耻、尴尬、愤怒、悲伤、恐惧、焦虑、抑郁等精神痛苦,这些损害显然无法以金钱进行准确计算,自然属于一般损害赔偿的对象。

  尚须指出的是,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同样可以主张一般损害赔偿。例如,英美法认为法人与自然人属性不同,不可能要求赔偿所谓的精神损失,但对于新闻报道所造成的那些无法量化的经济损失( unquantifiable loss) ,法人也可以要求一般损害赔偿 [3]。

  2. 特殊损害赔偿

  特殊损害赔偿与一般损害赔偿相对,它是对原告所遭受的可以量化的金钱损失的赔偿。例如,由于被告的新闻报道,原告与他人的一份买卖合同被解除或者原告被所在公司解雇等,这些均属于可以量化的金钱损失,原告有权要求特殊损害赔偿。根据英美两国的诉讼规则,原告若要主张特殊损害赔偿,必须在诉讼中特别指明,并予以证明。

  考虑到新闻侵权的客体以非物质性人格权为主,实际案件中原告很少会主张特殊损害赔偿,即使提出此类主张,其数额计算也相对简单。英美学者据此多认为相对于一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在新闻侵权案件中较为简单、次要 [4]。[page]

  3. 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一般损害赔偿与特殊损害赔偿均是主要着眼于填补受害人所受损害,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目的更多地是惩罚被告的不正 [5]当行为,警戒其他人勿犯类似错误。在决定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之时,不是或主要不是以原告的有形或无形损害为根据 [6],而是通常会综合考虑被告实施违法行为的方法、被告的过失程度、被告获取的利益、原告的损害等多种因素。正因为如此,惩罚性损害赔偿被认为是最为主观、最无法预期的一种损害赔偿 [7]。

  惩罚性损害赔偿一般数额较大,对原告而言,它是一笔意外之财,对于被告而言,则是意味着遭受了刑法之外的惩罚 [8]。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正当性一直饱受质疑,不断遭到诸如“违反民事责任的补偿性原则”、“使受害人不当得利”、“计算标准太过主观,且无法预期”之类的指责。英国的Neill委员会和Faulks委员会都在报告中建议废除新闻侵权中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9]。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密歇根州、新罕布什尔州、俄勒冈州、华盛顿等五个州也明确禁止在诽谤案件中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 [10]。

  不过,当前司法界的主流意见不是彻底废除惩罚性损害赔偿,而是对其适用设置为较严格的条件。英国法认为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被告在主观上明知会发生损害后果,或者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二是被告企图通过实施该行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具体而言,是指被告预计该行为的所得会超过其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 [11]。在美国,依据最高法院在Gertz诉Welch一案中所确立的规则,只有证明新闻媒体存在实际恶意( actual malice)时,才有可能判处惩罚性损害赔偿 [12]。而所谓实际恶意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故意。

  二、损害赔偿的数额

  1. 屡见不鲜的巨额赔偿

  在一般损害赔偿、特殊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三者中,只有特殊损害赔偿在数额计算上较为客观,而一般损害赔偿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数额都依赖于法庭(法官、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或者说是其主观估算。由此也决定了新闻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

  各个新闻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数额差别很大,但总体而言,英美国家新闻侵权损害赔偿的数额显得过高,有些漫无边际的赔偿让人瞠目结舌,原告经常获得与其所遭受的损失明显不相称的赔偿。例如,由于《The Face》杂志发文声称流行歌星Jason Donovan是骗子和伪君子, Jason Donovan最终获得了20万英镑的赔偿。还比如,由于前妻声称足球运动员Graeme Souness是一个被牢牢套住的“脏老鼠”,法庭判定Graeme Souness获得75万英镑的赔偿 [13]。[page]

  美国新闻侵权案件中的巨额赔偿更是屡见不鲜,赔偿金动辄就是数百万美元,有时甚至高达几亿美元。1996年,在一起针对美国广播公司的诽谤诉讼中,陪审团判给大西洋银行金融公司及其首席执行官1000万美元赔偿金。1997年,由于发表在《华尔街日报》上的一篇文章,得克萨斯州的一个陪审团判给债券经纪人公司MMAR集团2. 227亿美元赔偿金 [14]。2003 年,在一起诽谤诉讼中法院判决被告向好莱坞影响汤姆·克鲁斯支付1000万美元的赔偿金 [15]。根据美国“诽谤应诉资源中心”的研究, 1990—1991年,有6 起诽谤案件法院判决媒体支付超过1000万美元的赔偿金, 1996年诽谤案件(以及与此有关的案件)的平均赔偿额是280万美元 [16],而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560万美元 [17]。

  2. 随之而来的激冷效应

  巨额损害赔偿金使新闻媒体不堪重负,尤其是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媒体来说,一起新闻侵权诉讼的花费极有可能使它们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例如,20世纪80年代,一家名为Alton Telegraph的小报社由于在诽谤诉讼中被判决赔偿920万美元,被迫向破产法院申请保护 [18]。

  不少媒体为避免诉讼风险以及随之而来的高额赔偿,不得不对那些与公众利益相关却容易引发争端的事件保持沉默,而更多地进行许多四平八稳、无关痛痒的报道。即使作一些舆论监督性质的报道,也往往针对的是普通人或小公司,对于知名人士和大公司则不敢招惹。此种状况也被称作高额损害赔偿带来的“激冷效应”( chilling effect) [19]。

  美国的烟草业和新闻媒体之间长期的纷争,对于这种“激冷效应”是一个很好的注脚。为了反对媒体刊登报道指责烟草或烟草业的某些行为对人体有害,布郎&威廉姆逊公司(B&W)以及其他大型烟草公司不断以遭受诽谤为由起诉一些媒体。1994年,菲利普·莫里斯公司起诉美国广播公司构成诽谤,索赔金额为100亿美元,一年后,该案达成庭外和解,美国广播公司向原告支付1500万美元,并前后两次在黄金时间向原告道歉。这一案件对新闻界造成了很大的震动,就连著名的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也由于担心被烟草公司起诉,而取消播放业已准备好的对一个曾在B&W公司工作的科学家的采访 [20]。

  3. 上诉法院的被迫干预

  根据英美法的诉讼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属于事实问题,通常是由陪审团而不是法官来决定,上诉法院调整损害赔偿数额的权限也非常有限。但是近些年新闻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的高额赔偿以及由此在事实上造成的对新闻自由与公众知情权的伤害,使得英美两国的法院不得不对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干预。[page]

  1990年以前,只有在陪审团判定的损害赔偿是如此离谱,以至于没有一个理性的陪审团会如此判决时,英国的上诉法院才可以对其进行干预。而且除非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否则上诉法院无权直接重新确定一个损害赔偿数额,而只能指令该案重新审理 [21]。从1964年到1984年,英国的上诉法院还从未对诽谤案件中陪审团判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过调整 [22]。直到1990年通过了《法院和法律服务法》,这一状况才有所改观,该法第8条授权上诉法院在认为陪审团判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分或不适当时,可以重新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从20世纪90年代起,英国的上诉法院已经开始主动干预陪审团对赔偿数额的判定。例如,在Gorman诉Mudd一案中,陪审团判定的15万英镑的赔偿被缩减为5 万英镑; 在Rantzen 诉MirrorGroup Newspapers一案中,对原告的赔偿从25万英镑减少到11万英镑;在Houston诉Smith一案中, 15万英镑的赔偿减少为5 万英镑; 在John 诉MirrorGroup Newspapers一案中,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从7. 5万英镑减为2. 5万英镑,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从27. 5万英镑减少为5万英镑 [23]。

  对于新闻侵权案件中动辄高达数百万美元的赔偿判决,美国的上诉法院也往往会予以推翻,或者至少将赔偿金降低。例如,在Pring诉Penthouse一案中,陪审团判决被告支付2650万美元,而上诉法院撤销了这一判决;在Richard诉the Philadelphia Inquirer一案中,赔偿数额从3400万美元减少为2400万万美元。 [24]最近几年来,美国的最高法院也试图控制金额过高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在2003年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金通常不得超过一般损害赔偿金与特殊损害赔偿金之和的十倍 [25]。举例来说,倘若补偿性损害赔偿是10万美元,那么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就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三、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

  高额的损害赔偿金对新闻媒体而言,在经济上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为此,他们在诉讼中通常会采取各种措施以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英美法的有关规则,在新闻侵权案件(尤其是诽谤案件)中如果被告能够证明如下事实,则法庭会考虑减少其赔偿数额。

  1. 道歉或更正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并不认为道歉或更正是新闻侵权案件中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也即法庭不会作出判决,要求被告道歉或更正。但假如被告应原告的要求或主动进行了道歉或更正,则往往会起到减轻损害赔偿责任的效果。[page]

  根据英国1843年的《诽谤法》,被告如果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在诉讼开始之前已经向原告进行了道歉,或者虽然没有机会在诉讼开始前道歉,但诉讼开始后,尽快向原告进行了道歉,那么就可以据此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

  美国与此有关的是所谓的“撤销报道法”,目前约有33个州拥有此类法律。根据典型的撤销报道法,如果被告按照相应地要求在媒体上进行了道歉或更正,那么法庭就会减轻甚至完全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26]。

  2. 原告已经获得了补偿或者已经起诉要求赔偿

  根据英国1952年《诽谤法》第12条的规定,在诽谤案件中,如果原告已就具有相同效果的报道获得了赔偿或赔偿的承诺或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那么被告可据此请求法庭减轻其赔偿责任。该项规定与1978 年的《民事责任法》相关。

  《民事责任法》第四条规定,原告如果就相同的报道不断向加害人起诉,那么通常将无权要求赔偿其在后继的案件中的花费 [27]。

  3. 原告名誉不佳

  英国法认为诽谤法旨在保护人们实际享有的名誉,被告如果可以证明原告本来名誉就不好的话,就可以要求法院减轻其损害赔偿责任。正如英国上诉法院法官Cave所说,在诽谤案件中,一个道德败坏的人不可能获得与一位完全清白的人相同的赔偿,一个臭名昭著的小偷不可能与一位最受人尊敬的商人等量齐观,一个放荡的妓女也不可能与一位贞节的淑女相提并论 [28]。

  然而,被告企图通过这种方式减轻其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会十分困难,因为英国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则异常复杂,对于被告可以展示哪些证据来证明原告名誉糟糕有特别严格的限制 [29]。一般而言,只有与原告在诽谤案件中的名誉有关的证据才是允许的。例如,如果被告由于报道原告有偷窃行为而被起诉,那么被告可以证明原告不诚实来表明其名誉不佳, 而不能展示其作为乘车者名声不好的证据 [30]。尽管一些学者和机构建议对这些繁琐的规则作出修改,但截至目前仍然收效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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