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几个问题

更新时间:2019-05-23 21:3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近年来,新闻官司越来越多,已引起新闻行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就此问题,《中国新闻出版》杂志记者冯文礼采访了我国研究侵权行为法的专家、中国人民

  近年来,新闻官司越来越多,已引起新闻行业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就此问题,《中国新闻出版》杂志记者冯文礼采访了我国研究侵权行为法的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杨立新教授。

  冯文礼:杨教授,请您谈一谈新闻官司出现的原因及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主要依据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

  杨立新:新闻侵权的问题,已经不是现在的新问题,是在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就成为热点问题的,现在已经没有那么热了。为什么那个时候,新闻侵权会那么热,其主要的原因,就是《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后来又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等人格权,媒体在没有注意保护这些人格权的时候,在报道中没有处理好新闻批评与人格权保护的关系,甚至是不负责任的进行没有根据的批评,因此形成了新闻官司不断增多的现象。当然也不可否认,在新闻侵权的诉讼中,有一些新闻官司并不是构成侵权的,而是所谓的受害人的恶意诉讼,故意去打新闻官司,造成人为的社会热点,引起社会的关注,同时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

  在法院审理新闻侵权的诉讼中,依据的主要法律就是《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关于保护人的权利的法律,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除此之外,在法律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些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新闻侵权诉讼的大量的批复性的司法解释,以及审理名誉权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两个司法解释,还有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

  我们说新闻侵权是侵权行为中的一个重要类型,对此,我们进行了深入研究,应当说已经有了很完善的规则,可以判断清楚什么是新闻侵权,什么是正当的舆论监督,什么是正当行使新闻自由的权利。

  冯文礼:在所发生的新闻官司中,由于舆论监督而引发的案件所占比重较之以前有所上升,请您谈一谈媒体报道造成新闻侵权的情况主要有哪几种?各有哪些主要特征?

  杨立新:正当的舆论监督,法律是予以保护的,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只有那些没有正确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造成了受害人的人格权损害的行为,才能够认定为侵权行为。如果说媒体新闻侵权的主要的行为方式,那就是失实报道,报道的事实不真实,是不真实的报道造成了受害人人格权的损害。此外,不负责任的批评,恶意的评论,侮辱、诽谤的语言等,都可以构成新闻侵权。其基本的特征,都是:第一,依据的事实是不真实的事实,或者有诽谤性的语言;第二,这些不真实的事实或者诽谤性的语言被媒体公之于众,使他人知道;第三,媒体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最主要的过错形式是过失,而不是故意。[page]

  冯文礼:据不完全统计,在发生的新闻官司中,媒体败诉的情况居多,据您分析,主要是什么原因?

  杨立新:一方面,确实存在媒体不注意保护人的人格权的情况,认为自己是媒体,有权报道一切,因此,不负责任,不审查报道的事实是不是属实,造成失实的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因此新闻官司不断增加,法院判决媒体败诉的也就比较多。另一方面,有些法院对于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则还没有更多的深入研究,掌握不准确,不能正确处理舆论监督和权利保护的关系,因此盲目判决新闻媒体败诉。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目前,我认为法律应当更多地向新闻媒体倾斜,更好地保护和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只要媒体的报道和批评不是恶意的,基本事实是属实的,就不应当认定为新闻侵权。特别是一些善意的批评、一些在学术讨论领域中的问题,都不要用侵权法来调整,即使是这些批评、讨论中存在一些不够严谨的语言,甚至是刻薄的语言,也不要认定为侵权行为。例如丽江的宣科案件,就不应当把学术讨论中的问题,作为新闻侵权对待。

  冯文礼:请您谈一谈媒体应该如何做才能使新闻舆论监督真正走上依法监督之路。

  杨立新:我认为,媒体应当做到:第一,媒体应当正确认识自己的职能,包括报道的职能和新闻批评的职能,都不能过于膨胀,不要对自己的职能没有正确的认识。第二,应当依法行使自己的新闻权利,无论是报道事实还是对社会现象进行批评,都必须依照法律进行,不能超越法律去实施不正当的行为。第三,树立人格权保护的观念,无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都要有人格权的观念,想到报道要尊重被报道人、被批评人的人格权,不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第四,发生了侵权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更正和道歉,争取主动,可能会使自己的责任减轻或者免除,而不是坚持错误,对立到底。

  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的新闻法治并不健全,还没有制定《新闻法》,更多的约束还是来自于自己的职业要求,来自于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自律。因此,媒体要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避免侵权纠纷。

  冯文礼:除此之外,您对媒体避免产生新闻官司还有哪些忠告或建议?

  杨立新:新闻媒体在发生侵权诉讼的时候,也要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有正当的抗辩事由,应当提出主张,使自己免除自己的责任。这些抗辩事由是:第一个就是新闻性。比方说正在发生一个新闻,你去拍了很多照片,有他在里边,他提出你侵犯他的肖像权了。如果是拍摄一个一般的照片,比方说是一个人物肖像照,或者是一个生活照,可能会构成侵权。但是有新闻性,就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第二个是正当评论。一个正当评论,大概不会构成侵权。这个抗辩事由主要是针对名誉权。第三个也是新闻侵权当中非常重要的抗辩事由,就是权威消息来源。权威消息来源对新闻业特别重要。比方说一个政府部门,它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个新闻,你根据它发布的新闻做出的新闻,后来证明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新闻是假的,人家在追究侵权责任的时候,这时候你可以用“权威消息来源”来对抗。构成权威消息来源的,媒体不承担责任,而是找新闻发布的机关解决纠纷。第四个抗辩事由,就是连续报道,这也是一个抗辩事由。一个连续报道,要以最终报道为准,在连续报道中的前一个部分可能有的话说得不对,但是在最后的报道中都纠正过来了,就应该是一个正常的报道。第五是受害人承诺。这个承诺是受害人承诺,是说他自己同意。作为一个被报道人,已经同意报道了,就是受害人承诺。你既然同意,那么在新闻侵权领域当中,只要你同意进行报道,同意公布的时候,就不能够再反悔,再反过来告我侵权。第六是公共利益,比如隐性采访,如果有一个正当批评的目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实施的报道行为就不认为是侵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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