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

更新时间:2019-05-23 15: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裁判要旨被控侵权人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无需认定驰名商标;使用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企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人在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无需认定驰名商标;使用他人在先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侵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企业停止使用。

  案情

  1997年7月28日,北京蓝色快车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2000年7月28日,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受让了上述注册商标。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为LENOVO Think产品在国内目前唯一的授权维修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在西安授权从事技术服务的合作机构是中铁陕西公司。2002年4月,傅永强经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培训获得“蓝色快车硬件工程师”称号,2004年3月,傅永强从中铁陕西公司离职。2004年5月,西安市工商局经范文英申请,核准注册了个人经营的高新区蓝色快车维修服务部。蓝色快车维修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人为傅永强,傅永强称其是陕西中关公司的工程师,但其给客户维修电脑后,蓝色快车维修部出具了发票。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称其是基于同一事实将范文英、傅永强共同起诉,并认为范文英、傅永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商标;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赔偿损失。

  裁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本案不涉及“蓝色快车”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商标驰名与否取决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经营与维护,是一个动态的变化的事实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由此说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原则,不依职权直接确认驰名商标,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案情需要人民法院才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则无须对是否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在跨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人民法院方对争讼之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认定。本案范文英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从事的服务虽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服务的对象、方式等方面相关,存在着特定联系,属于类似服务。因此长春蓝色快车公司请求认定“蓝色快车”为驰名商标,事实依据不足,本案对此不予涉及。

  二、范文英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易使消费者对不同来源的服务产生某种联系,此行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保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由此规定说明,此种形式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文字相同或近似;在相同或者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突出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其中突出使用是将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醒目的使用。判断范文英是否侵犯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注册商标权,应依据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及上述法律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范文英将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蓝色快车”登记为企业字号,二者从事的服务相类似,《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及西安办公网发布的蓝色快车维修部信息中均突出的使用了蓝色快车注册商标,此事实可以证明这种突出使用的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范文英所提供服务的来源与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相互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同时范文英的企业字号在注册商标之后,因此范文英使用“蓝色快车”作为企业字号,符合上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过多年的经营,获得了多项荣誉,在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傅永强曾在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授权的机构工作,而该机构系联想西北地区经销商,同时蓝色快车维修部服务单记载的联系人为傅永强,其给客户维修电脑后,发票出具人是蓝色快车维修部,《中国行业资讯大全—IT行业卷》根据企业提供的信息发布的广告记载傅永强为总工程师,由此证明范文英使用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借用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声誉,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从而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犯了长春蓝色快车公司的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傅永强不应作为本案诉讼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因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傅永强是蓝色快车维修部工程师或联系人,该服务部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范文英,同时长春蓝色快车公司也未能提供傅永强为蓝色快车维修部的实际经营者和合作者的证据,因而蓝色快车维修部使用“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其民事责任应由范文英承担,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基于此事实将傅永强作为本案诉讼主体,法律依据不足。

  综上判决:范文英停止使用含有“蓝色快车”字号的企业名称;范文英停止侵害“蓝色快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范文英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范文英赔偿长春蓝色快车公司损失20000元;驳回长春蓝色快车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侵权责任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46928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公司字号可以用别人的注册商标吗?
最好不要使用,否则很容易构成侵权
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在中国,允许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精神,企业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但是,申请人使用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时,企业名称必须包含显着部分。此外,作为商标
能否用别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
个人是可以注册商标的!但是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我们公司能否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对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一般由专业法规定。 如
我们公司能否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我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对必须使用商标的商品一般由专业法规定。 如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
您好,您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只要您将他人的驰名字号用于自己的产品,就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并不需要您一定实施误导行为。
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
你好,如果是外地企业注册在先,则注册商标权人不能要求该企业停止使用该企业字号。
“状元”能否作为企业注册的字号?
可以作为字号,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微信转账不还,怎么办.
你好可以诉讼主张还款
我能报警我买的假货吗?
您好,这种情况可以投诉处理的
你好,怎么样才知道够不够十级伤残标准
评十级伤残可咨询专业人士。具体操作包括:1.收集医疗证明和病历;2.咨询专业医生或律师评估伤残等级;3.向劳动部门提交评定申请;4.等待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申请
跟家里人户口本已经断绝了关系,
即使户口本断绝了关系,法律上的亲属关系仍存在,需履行相应法律义务。不同情况下处理方式各异,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
我借别人的车撞死了人保险公司还没及时支付,我自己吃低保没钱来支付怎么办
对于保险公司未及时支付赔款的情况,常见处理方式包括:与保险公司协商加快理赔流程、申请法律援助寻求专业意见、与受害者家属协商分期赔偿等。选择处理方式时,需考虑赔偿
第三债务人未还款会怎么办
第三债务人未还款,可协商或起诉。协商时明确分期还款计划;起诉则需准备证据,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后监督执行。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