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近年来不少明星对于整容院的以自己作为广告,无端被代言,很多明星进行侵权诉讼,也见最高的索赔也有最多次进行诉讼索赔累计最多的明星,对于明星被代言,整容院为何侵权呢?
一、侵权常见,一般侵权都有哪些?
1、整形美容机构对明星肖像权、名誉权的侵犯呈现出明显的网络化特点。经统计,在提到具体侵权方式的99起判例中,超过九成的侵权行为在网络上发生,多为整形美容机构的下属网站,也有微信公众号、微博。手段相似,均在未经过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明星的照片作为文章的插图,用来宣传自己的整形美容项目。整形美容项目名目广泛,隆鼻、除皱、丰胸、瘦身、美白,从头到脚,不一而足。
2、不少整形美容机构以“不能认定某明星是否为图片人物”为由提起上诉,称无法认定该明星为案件的适格主体。
3、在某市中院作出的一份判决中,整容机构上诉称其使用的“艺术照片在互联网上比比皆是”,并无任何的特征可以认定是原告明星的照片,法院“应将照片与该明星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最终被法院驳回。
4、是否经过本人同意、是否用于营利目的,是法院判定相关机构使用明星照片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的两个条件。整形美容机构针对侵犯肖像权的抗辩,则主要集中在“是否用于营利”这一问题上。有整形美容机构试图以“软文”推广的方式,把宣传内容包装成“新闻报道”,削弱使用明星图片用于商业宣传营利的目的性,从而规避侵犯肖像权的风险。
5、结合案例:“了解到芙蓉姐姐怎么瘦身的,难道你还不动心吗,赶快行动吧。”——2011年起,“赴韩整形网”先后刊载关于芙蓉姐姐减肥瘦身的一系列文章,并随文配发了“芙蓉姐姐”整容前后的对比照片。2013年,“芙蓉姐姐”以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赴韩整形网”所属的上海美道公司诉至法院,美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使用了照片的文章属于“网络新闻报道”,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不应认定为侵害肖像权行为。在二审判决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美道公司所刊文章和配发图片具有明显的广告内容和作用,应认定为美道公司具有营利之目的,驳回了美道公司的上诉请求。
6、在图片下面用较小字体标注“图文无涉”等字样,也是整形美容机构在进行宣传推广时用来规避法律责任的常用手段,但在判决中,并不影响法院对相关整形美容机构侵权事实的认定。
7、有些侵权文章虽然被法院责令删除,但已被其他网站转载的,仍在互联网中流传,侵权行为还在继续。
综上,可以知道美容院不曾经过明星同意擅自把明星照片作为广告宣传,用于营利性的活动,是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所以作为美容院的是或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