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在“环境志愿律师与环境NGO联合行动公益研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孙茜表示,最高法正在起草制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司法解释”(以下简称“环境侵权解释”)。预计该“环境侵权解释”会于年内出台。
近年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但是,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导致环境侵权面临诉讼立案难、举证难、鉴定难等困境。
中华环保联合会此前发布消息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的环保纠纷案件有10多万件,但起诉到各级法院的不足1%。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委托,由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共同起草“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专家建议稿)”。
据曾与“环境侵权解释”征求意见的专家介绍,该司法解释涉及环境污染侵权的适用范围、管辖、集团诉讼、公益诉讼、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因果关系认证、赔偿范围等内容。
同时对《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有关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了逐条梳理,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统一法律适用、明确归责原则、确定责任承担方式等深入探讨,其对进一步规范环境污染侵权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期间,《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正在修订。
由于 《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相继通过了修订,“环境侵权解释”的制定工作也进行了调整。
“本来 环境侵权解释 要在2013年起草完成,但是《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做了修订,司法解释也要相应的调整。”孙茜说。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益诉讼首次写入民诉法,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代表受害人提起公益诉讼。
2014年4月24日,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5年1月1日施行。
该法第五十八条,对于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了细化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民间环境保护团体自然之友的工作人员表示,环保法中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机构,需要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但从事环境保护活动5年从哪儿算起?无违法记录如何认定?需要细化明确。
除此之外,孙茜介绍,新的民事诉讼法法司解释也正在起草之中,其中会对《民事诉讼法》第55条做出细化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和起诉条件做出细化规定。该司法解释预计本年内也会出台。